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支持“双招双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担保体系建设
1.做大做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考虑县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业务需求等因素,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将补充担保公司资本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增加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2000万元,使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逐步达到5亿元以上,提升担保公司担保能力。
2.聚焦政府性融资担保主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促进“双招双引”、战新产业培育、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和贷款增量提升。重点开展“4321”政银担、“税融通”、“银担总对总”。当年新增“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均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 万元以下“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3.鼓励创新开发新型担保产品。县担保公司与地方法人银行探索地方银担“总对总”批量贷款担保业务。鼓励县担保公司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创新开发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小微企业等新型融资担保增信产品,扶持重点优势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针对贷款征信信息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含量的贷款主体,坚持政策导向,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
二、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4.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县担保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实管理团队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县财政部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内生动力活力。5.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对担保公司不进行盈利指标考核,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放大倍数和政策落实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 6%。考核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时,担保费率按规定≤1%的项目,均按新增担保额的 1.2%予以计算担保费收入。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考核纳入县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6.健全抵债资产处置机制。对短期确实无法处理的担保不良资产,可依规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置换融资担保机构的抵债资产,及时为担保机构注入流动性。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要通过发债化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的,请示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依法合规为融资平台发债提供增信,化解担保机构代偿风险。
7.完善呆账核销管理。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核销、处理相关不良资产,充分发挥拨备的缓释作用,对于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有效清收的,特别是长时间清收无果的应予以核销。担保机构按“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对已核销债权进行管理、继续催收。
8.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担保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担保业务线上办理,提高担保服务效率和业务创新能力,努力实现横向纵向数据互联互通,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御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
三、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9.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费率减按担保金额的
0.6%收取;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按1%收取。县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收的担保费,县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予以补足。财政承担的担保费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10.成立追偿挽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政府成立发改、经信、公安、司法、财政(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参与的追偿挽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协调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项目风险化解和抵债资产处置。
11.统筹财政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县财政安排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支出预算。设立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或增加资本金,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2.推进银担合作。县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小微企业、“三农”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无正当原因不得单方面削减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增加担保机构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等。县地方金融局将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情况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
13.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文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职担当,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