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府办函〔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江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
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台江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1〕57号)《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进一步盘活闲置扶贫项目资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乡振兴领办发〔20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将扶贫项目资产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
(三)坚持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对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组组通”等财政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明确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按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方便有效管理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具体规定为: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农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相关行业部门对资产产权归属有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农村供水工程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落实权属管理,通村通组道路归属为国有资产;行业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确定扶贫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属,原则上尽量下沉到村。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三)经营性资产。项目方案已经明确归属到村或已量化到村到户且无纠纷和异议的产权归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明确归属国有资产的确权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跨乡镇(街道)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资金到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四)易地扶贫搬迁资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和公益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县级国有资产。
(五)其他资产。上述条款未列入的其他情形扶贫资产,按照方便有效管理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实行资产登记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有关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三章 明确监管职责
第七条 归口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监管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农业生产加工设备等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林业产业基地、林业生产加工设备、特色林业、林下经济等监管,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监管,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设施设备、通讯基础设施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设施监管,电力部门负责电力基础设施监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收益类以及扶贫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债权、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入户路等道路交通设施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监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村垃圾清运设施监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应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
第八条 资产移交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完成资产确权登记后,按照行业部门职责分工,每半年行业主管部门(含县乡两级)同步移交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移交资料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项目方案批复、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归口职责明确。项目竣工形成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级的,必须于县级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签订协议、确权颁发产权证书,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形成的扶贫资产未移交的、未确权颁发产权证书的,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对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和移交,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产移交、确权颁发产权证书等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级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登记和监管,接受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所辖区内扶贫资产后续运营管理规范、效益发挥明显、收益分配及时足额兑现到位,做好资产登记,防止资产流失。
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登记和管理,接受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落实经营管护主体,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资产登记和管理台账。
第十条 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产权归属国有的由县财政局(国有资本运营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县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监管;
(一)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作用。
(二)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无经营收益的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集体进行管护。
(三)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可以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明确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确定扶贫资产经营主体。扶贫资产经营主体由扶贫资产所有者确定,并签订书面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扶贫资产保全责任及措施。扶贫资产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可采取村集体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合作、托管等资产经营方式。资产经营方式或运营方案应由村集体提出,并通过民主决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查并公示无异议)、专业评估等形式,确保扶贫资产经营公允计价;鼓励选择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扶贫资产经营主体。同时,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专业化管理机制,促进扶贫资产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
第十二条 强化资产运营管理。扶贫资产出现长期闲置、经营低效或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者督促经营主体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长期闲置资产,要立足当地实际,坚持市场导向,积极盘活用好。对资产经营低效或亏损的,可通过股份合作、整合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改善经营,促进扶贫资产经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五章 保障收益权
第十三条 规范收益分配管理。扶贫资产收益要先落实到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分配使用。按照“村提方案、乡(镇)审核”的流程,以村为单位研究提出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内公示后,报经乡(镇)级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村内公告。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在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巩固脱贫效果,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帮扶对象,可根据脱贫户稳定脱贫情况适当进行调整,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对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结合家庭状况,给予救助扶持,收益分配应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的监管,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结余收益资金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十四条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村集体扶贫资产已经量化股份到成员的,扶贫资产收益用于分配的部分按股份分配到农户。未量化到村集体成员的扶贫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必须明确扶贫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巩固脱贫和困难群众。
第六章 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扶贫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法追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造成项目受损的不予认定处置。
1.对由散户实施且资金、物资已补助到贫困户的;
2.项目无迹可考,或主要支撑印证材料缺失难以认定的;
3.人为破坏或其它可通过责任溯源进行追偿的;
4.其它不符合认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造成项目受损的可以进行认定处置,但要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追回项目实施期间约定已产生的投资收益。
1.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受损的;
2.项目存在套骗、虚报、瞒报、侵占、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造成项目受损的可以进行认定处置,但要经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免于追责的。
1.在推进改革中先行先试、探索性实施产业项目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造成产业受损或失败的,并且资产原值大于50万元的;
2.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免责的。
第十六条 对非到户类扶贫资产处置,原则上应进行资产鉴定或评估后报批,并建立扶贫资产处置登记台账,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其中,因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因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疫情疫病、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损失或项目失败的,可按程序采取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核减、报废核销等方式规范处置。资产鉴定或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务、气象等)组成资产评估或鉴定小组,或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鉴定),评估或鉴定后按程序处置。
(一)评估方式。一是对于资产原值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或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现值低于10万元的,经村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公示且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勘查的资料应包括:损失或失败程度印证图片、原因印证图片、询问当事人或证明人笔录资料等)并出具勘查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务、气象等行业部门依据自身行业标准对涉及的事项出具审核认定意见后,按规定予以核销。各乡镇(街道)、村级对提供涉及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相关原始佐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对于资产原值大于50万元或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现值大于10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按要求进行修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建设需要征占扶贫资产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决策公示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或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核销处理,征收所得资金收缴县级国库,用于原项目村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的项目实施。
(二)扶贫资产折旧核销。扶贫项目资产可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资产中的折旧年限计提资产折旧,具体年限由各村委会根据实际确定,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 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及其他需要处置情形。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
(一)针对采取股权方式实施项目形成权益性资产。合作期满的,应当先行办理终止合作手续,由经营主体和资产权利人共同协商,对资产进行认定或评估,做好债权债务清算。若权益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签订续签协议继续经营管理;如果出现亏损并不再继续合作的,按原股权合作协议约定落实各方责任,退还约定股本。
(二)针对采取股权方式实施项目形成权益性资产。合作期未满,如因特殊情况不再继续合作的,双方应履行原协议规定的义务后,再办理终止合作手续。
(三)针对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处置。债权投资发生所有企业风险均由债务人承担,不得做债务减免处理。债权投资期满,债务人在1个月内退回全部本金和结清所有利息,返还本金按规定上缴。
(四)针对用于租赁的资产处置。经对资产评估认定后,通过租赁方式处置资产的,按照市场原则出租;通过出售等方式处置资产的,资产出售所得按规定上缴。
(五)其他。若资产经营管理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归还项目本金确有困难的,通过协商一致并签订承诺书,可适当延期或分期归还本金。
第十八条 确权为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程
序处置。
若因项目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收回利息、投资收益、借款本金、投资本金的,资产所有权单位应及时催收,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资产检查监督。扶贫资产所有权主体要落实好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好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清产核资,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要建立监督制度和监督组织,畅通监督渠道;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监督模式;村级监督组织可由村监委、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致富带头人、项目户代表、脱贫户、低保户等组成。县级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扶贫资产所有权主体或经营主体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护运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大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确保群众对扶贫项目、资金、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做好档案规范归案。参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档案管理方式,建立“一项目资产一档案”的管理制度,对资产形成(包含项目立项批复、验收)、移交确认、营运维护、收益分配、盘活处置等进行全流程留痕管理和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无客观原因导致资产闲置浪费的,视情况对资产所有者及其上一级监管单位进行通报或约谈;限期仍不整改的,追究资产所有者管理责任和监管单位监管责任。对挤占、挪用、贪污、损坏或非法处置扶贫资产,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上级有新的管理办法后再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