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汇府发〔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平台公司,各派驻机构:
《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运营管理的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注册地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四条 汇川区住建局是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格审查、房源配租备案管理、房屋使用后续监管、违规使用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申请及项目认定书的发放,租住资格准入、分配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小户型具体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须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具体最低配置标准应包含:天花板、墙面需配置瓷粉/乳胶漆/墙纸等;地板需配置地砖/地板;厨房需配置灶台;卫生间需配置墙面瓷砖、吊顶、铝合金门、蹲便器、热水器、浴室柜;卧室需配置床、床头柜、床垫、衣柜、房门、窗帘;客厅需配置电视机、沙发、茶几、饮水机、窗帘;全室水、电、灯具齐全;抽油烟机、燃气灶或电磁炉、电冰箱、橱柜;需配置洗衣机或集中式洗衣房。
另外:产业园区配套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多以宿舍型为主,新建、改建、改造类产业园区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标准,在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外应根据园区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家具家电。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请及认定书的发放
第七条 在我区范围内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汇川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住宅用地或区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1.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3.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4.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企业集中、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利用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已取得产业功能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省、市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工经、财政、自然资源、国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凭《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照控规优化程序办理。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第四章 租住资格准入
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汇川区户籍或在汇川区就业、长期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遵义市四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
(四)未在遵义市四城区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汇川区的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证明合法就业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针对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根据其与产业园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申请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验。
(三)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每季度将房源租赁情况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租金、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区住建部门联合发改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可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二十二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建议使用“贵州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采取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按程序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定期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保障条件可提交书面申请继续租赁,继续租住原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区住建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确定的租金标准应报区发改和住建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遵义市工作、居住的;
(二)在遵义市四城区内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十)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的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区住建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住建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如涉及税收违规行为,提交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区住建部门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责成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在监督过程中监察发现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由区住建局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规范经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将问题台账报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产业园区所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遵义市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遵义市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3.遵义市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附件1
遵义市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参考样板) 证书编号:XX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本省、州、区有关规定,现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办理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可注明认定书有效期)
附件2
遵义市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参考模板一)
遵义市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用已取得汇川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遵义市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参考模板二)
遵义市汇川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现有汇川区 (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 (套/间),现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同编号:第 号
遵义市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房 号:
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学 历:
性 别: 联系电话:
户 籍 地:
所在单位: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甲方系负责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的公司,乙方系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1房屋坐落于遵义市汇川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户型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房屋仅作为日常居住使用,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在该房屋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1.3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4甲方配套的公共区域仅供乙方作为休闲使用,禁止利用公共区域做工作场地,非日常休闲使用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
2.1房屋租赁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房屋租金为¥ 元/月;物业管理费为¥ 元/月;
上述费用按每(年¨/半年¨/季度¨/月度¨)支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立即支付第一(年¨/半年¨/季度¨/月度¨)的房屋租金人民币¥ 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宽带费¥ 元。此后每期费用提前15日交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2.3乙方首次支付租金时,应一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原则上按1个月租金标准收取)。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15日内,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不足部分款项支付给甲方。
2.4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履行相关条款支付相关费用的,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自行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支付欠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2)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
(3)房屋、公共设施、家具、家电等的损坏赔付(详见《设施设备清单表》);
基于上述原因,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扣除上述金额后乙方应在5日内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2.5租期不满一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按一月计算。
2.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一次性缴足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2.7租赁期内遇政策变动调整租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政策规定时间和标准调整租金,乙方自收到甲方调整租金标准的通知之日起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甲方保证在交房前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负责对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维护;
(4)甲方负责对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维护;
(5)对于屋内附属设备设施乙方应当爱护,如有故障,由甲方代为维修的,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乙方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套内设施设备毁损、丢失,乙方进行赔偿,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的收条、收据,作为赔偿的依据;
(6)提供其它必要的管理、配套服务。
3.2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2)合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能破坏、改变房屋现有装饰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安全使用房屋套内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套内设施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隐患,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从事一切非法活动;
(5)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所租赁房屋;
(6)乙方不得无故空置所租赁房屋3个月以上;
(7)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居住,乙方亲友来访需要留宿,需向甲方报备,且留宿不得超过3天。留宿人员在房屋内的一切安全和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报备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与邻里和睦相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9)甲方不对乙方在房屋内的个人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乙方对自身及同住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居住期间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租住管理规定》;
(11)乙方还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第四条 房屋更换
4.1在合同期内,如因房屋质量问题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乙方可要求更换房屋,甲方应为乙方更换居住房屋。
4.2房屋更换时经甲方查验原居住房屋设施完好符合退租要求,乙方在结清原房屋水、电、天然气等租住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如原房间设施损坏不符合退租要求,乙方应按合同照价赔偿。
第五条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0日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资格复核,经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续租。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续租履约保证金,不需另交履约保证金。如未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合同到期后逾期退房则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房屋返还
6.1乙方放弃续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租,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通知退租的3日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返还该房屋。
6.2乙方返还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清洁、良好的状态(自然折旧除外)。经甲方查验合格,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合同终止。
6.3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 元/月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6.4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逾期10日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进入房屋对乙方及屋内物品进行清退,过程中对乙方财产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合同解除
7.1因政策改变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房屋无法租赁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乙方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余额。
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不在遵义市工作、居住的;
(2)乙方在遵义市四城区内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所有权的;
(3)乙方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乙方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5)乙方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6)乙方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7)乙方超过1个月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及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相关任意一项费用的;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9)乙方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0)经核查乙方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11)乙方违反管理规定,经运营管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12)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其他事宜
8.1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8.2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8.3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
9.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
9.3如因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须自觉履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
甲方:
乙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各方的有效通知及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订时所列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短信、电子邮箱、联系人等为准,通知及文书可通过前述任何方式之一项或数项发出,自发出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无论是否查阅、退回、拒收)。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产生仲裁或诉讼的,上述地址亦适用于仲裁或诉讼文书送达。各方一致确认,如本合同签订时所列联系方式有变更,需要变更方向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未做变更。一方按原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向对方履行送达义务的,视为已送达对方。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1.设施设备清单表(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2.租住管理规定(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