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府发〔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平台公司,各派驻机构:
《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遵府发〔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遵义市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遵市安居办通〔20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对《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汇府办发〔2019〕2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在汇川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管理、租赁运营以及申请适用本细则,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梯度保障的原则,对住房困难程度不同的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补助或租金核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管理及租赁运营,负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及租赁运营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中央、省、市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与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监督使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拨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管理费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费用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审核、拨付。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信息查询、审核认定、住房情况年度动态复核以及租赁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维修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及审核相关资料。每季度和分配前对家庭经济收入进行动态复核。按照“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本镇(街)的申请家庭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对复核不符合标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要及时清退。对不按时缴纳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家庭负责落实清退。负责督促保障家庭提供年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至11月。
(四)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认定,以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婚姻情况查询。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车辆信息,以及向住建部门及时通报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人员违法行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治安和秩序维护工作;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对违法侵占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劝离或采取强制措施。
(六)区人社局负责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社保及其他信息。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内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八)区税务局负责对接遵义市税务局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内纳税信息,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和出售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汇川分中心负责对接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供电部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用电信息查询和供电管理工作。
(十一)供水部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用水信息查询和供水管理工作。
(十二)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十三)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日常管理,做好租金的收取、上交以及返还租金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维修、维护,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中心城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
第二章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
第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范围包括下列家庭和相关人员:
(一)户籍为汇川区,且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
(二)户籍为汇川区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
(三)在汇川区辖区范围内有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户籍人员且在中心城区无房人员。
(四)在汇川区辖区新参加工作或人才引进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且在中心城区无房人员。
第三章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分类
第九条 上述对象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具体分类如下:
(一)夫妻双方必须列为同一家庭共同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单独申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属于同一家庭。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年满18周岁)未与父母实际共同居住且有经济收入的单身人员可视为单独家庭。
(三)夫妻离异满两年以上的可视为单独家庭。
(四)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以其办理的居住证登记情况办理。
第四章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第十条 汇川区户籍
(一)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
2.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人均收入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且有支付租金的能力;
4.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2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二)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
2.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人均收入低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且有支付租金的能力;
4.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2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5.所在辖区户籍镇街、村居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
6.其他分类条件
①农村进城就业人员须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②失地农民须提交所在辖区户籍镇街出具的失地证明。
③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须提交所在辖区户籍镇街出具的户籍变更登记证明。
(三)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租赁补贴。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区问题楼盘)的唯一住房被征收人(购房人),在未正常发放过渡费期间(未接房期间)可纳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按人数、面积全额发放。
(五)经鉴定为C级危房,经镇街现场评定存在其他影响居住安全隐患的可视同D级危房处置,在未解决完毕前纳入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按人数、面积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 外来户籍
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汇川区辖区已办理居住证,且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常住;
(二)自申请之日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
(三)在原户籍地所在地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并提供证明;
(四)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含2年),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六)人均收入低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按区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执行,且有支付租金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情形审查标准
(一)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须由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出具。
(二)夫妻离异有房产分割的,因离婚失去住房的一方须提交房产归属的相关佐证资料。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未享受低保且无固定工作的,若不能提供收入证明,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进行申请。
(四)服刑期间的人员不能参与申请。
(五)申请家庭的唯一一套住房属于法院判决强制性拍卖用于以资抵债的,不受房产交易满2年的条件限制。
(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的家庭以及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售的家庭、已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七)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八)申请家庭名下拥有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的,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申请住房保障当年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车辆具备申请资格,残疾人助力车、老年车、生产谋生工具车辆不受以上限制;拥有奔驰、宝马、奥迪等大众普遍认为属于高档品牌车辆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九)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因分配的住房不满足居住,其家庭原共同申请人(配偶除外)需要另行申请的,必须达到法定年满18周岁并提交退出原保障家庭的书面申请,社区签署意见后,再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
(十)申请家庭系单独申请人,在其被纳入保障范围期间,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的(含刑事拘留),直接取消保障资格,运营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待其刑满释放后,须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十一)申请家庭系多人家庭,在该家庭被纳入保障范围期间,若申请人死亡或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的(含刑事拘留),该家庭其他共同申请人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变更申请(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指定监护人),由社区与镇街受理签署意见后附相关佐证资料交住建部门审核认定。
(十二)申请家庭若对产权未登记的自有住房不如实申报,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申请家庭保障资格,运营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属镇街负责落实清退。
(十三)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提交“允许审核部门调查本家庭资产及收入,且若不如实申报收入、住房情况、后续住房与收入变化后未申报、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主动搬离公共租赁住房、强制清退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本家庭承担”的书面承诺书。
(十四)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的前提下,属于本行政区域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仅限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单人家庭)若申请政府规定的市场指导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集下列材料并以公文的形式送住建部门。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
6.不动产证明
7.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注:若核实个人所得税超过本行政区域统计发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0%的,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十五)申请家庭的相关低保情况类别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成员若只有一人享受低保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家庭属于低保家庭。
2.申请家庭的成员若只有一人享受低保,而该名享受低保的成员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已年满18周岁,则该家庭仍属于低保家庭。
3.申请家庭的成员若只有一人享受低保但未年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家庭属于低保家庭。
(十六)父母与年满18周岁的子女均在中心城区内居住,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标准如下:
1.父母名下不动产超过60平方米且拥有固定收入,同时子女未婚、属于唯一法律继承人的,子女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政府规定的市场指导租赁价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2.子女名下不动产超过60平方米且拥有固定收入,具有法律赡养义务的,父母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政府规定的市场指导租赁价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的人均自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含自建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应急抢险搬迁的老旧危房除外。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含政府直管公房和国有产权单位自管公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应急抢险搬迁的老旧危房除外)。
(三)已达成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且已超期一年以上的安置住房除外),征收中货币补偿的视为转让出售。
(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登记在同一户册且实际共同居住,其父母或子女名下拥有的自有住房。
第五章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
第十四条 汇川区户籍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社区(村、居委会)负责核实工作,各镇街负责初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复审工作,申请的具体步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提供完整真实的印证材料及相关的承诺书等。
(二)社区(村、居委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村、居委会)的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复审。
(四)区住建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住建局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区住建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区住建局在公示期接到问题反映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六章 轮候期的租赁补贴保障系数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对申请家庭实施分配前均处于轮候期,区住建局需根据申请家庭的轮候期保障类别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保障系数分类如下:
(一)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上述规定程序经过社区(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住建局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按下列情形分梯度分层次确定:
1.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低保家庭,保障系数为95%。
2.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本行政区域执行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70%的,保障系数为85%。
3.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度本行政区域执行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70%—100%之间的,保障系数为75%。
(二)在汇川区辖区范围内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不享受租赁补贴,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按照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指导租赁价格向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七章 轮候期的租赁补贴测算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纳入保障范围内的汇川区户籍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外来户籍务工就业人员未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尚处于轮候期承租市场租赁房的,其租赁补贴以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指导租赁价格平均值进行测算,具体为:
(一)轮候期的月租赁补贴额=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指导租赁价格平均值×(申请家庭应保障建筑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系数。
(二)申请家庭应保障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的应保障建筑面积最高标准为60平方米。
(三)其他情形
1.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本行政区域执行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该类家庭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享受对应的保障系数进行租金核减。
2.根据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最低为0.50元/平方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局针对军人优抚等级的标准和残疾人管理条例对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获得一等以上功勋的退伍军人与获得一级残疾认定的残疾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核减至0.50元/平方米。
第八章 租金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需根据申请家庭的轮候期的租赁补贴的保障系数对应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指导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核算进行租金收缴。
第十八条 租金核算公式: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指导租赁价格×(1-保障系数)。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护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国库。区财政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单位职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按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章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与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原则上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超过4人(含)的,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可适当增加配租房源。
第二十三条 保障人口为1人的申请家庭,只能分配一室一厅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年满70周岁和患2级以上残疾的申请人除外);保障人口为2人(含)以上的申请家庭,视房源情况可分配二室一厅户型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根据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对保障方式的意愿,由区住建局结合申请家庭保障人口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媒体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分配后,原则上申请家庭不得调换。若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家庭保障人口的增加而造成居住困难的,可申请调换。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属于二级以上肢体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军队优抚对象、伤病残退军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鳏寡孤独、省部级劳模、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环卫、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群体;
(三)居住在D级危房内的家庭;
(四)应急抢险所搬迁老旧危房是唯一住房的申请家庭;
(五)其他符合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依法验收达到入住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运营管理单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家庭在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且可以办理入住手续时,若30日内未到区住建局和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则视为申请家庭放弃住房保障。若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期间因死亡、服刑不能办理的,由申请家庭的其他共同申请人提交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仅限多人家庭)。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需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入住信息的相关台账。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包括装饰、装修的具体规定);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包括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配合动态复核及入户调查的义务;由于违反本细则不退房而采取强制清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
(一)低保家庭,履约保证金为500元;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以上至保障收入标准以内),履约保证金为1000元;
(三)其他家庭,履约保证金为1500元。
第三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入住家庭情况建立数据信息管理台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运营管理单位应将入住家庭名单、租赁房源、租金缴纳信息等材料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可委托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有资质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项目所在小区的统一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凡因承租家庭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房屋承租家庭负责修复或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家庭改动承租房屋装修装饰必须经运营管理单位书面许可后方可改动,但不得更改房屋使用功能、破坏房屋结构。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区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续租通知书》,承租家庭重新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实行动态复核制度,区住建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期限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承租家庭经复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继续承租。租赁期间,申请人死亡,有共同申请人的完善相应的变更手续,申请人欠租的,需补交齐欠租后才能办理变更手续。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和标准的,区住建局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运营管理单位,并协同运营管理单位联合各镇(街)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承租家庭依法依政策办理清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动态复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协同运营管理单位、联合各镇(街)依法依政策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每月用电度数少于20度、用水量每月少于1吨的视为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申请人死亡(或服刑)且无共同申请人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
(七)针对本条(一)、(三)及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以及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一律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居民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由运营单位书面通知承租家庭腾退房屋,承租家庭因故暂时无法搬离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指导租赁价格收取租金,超过6个月还未搬离的,运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指导租赁价格的150%收缴市场租金直至承租家庭搬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区住建局及运营管理单位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政策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区纪委区监委、审计、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营管理单位及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失职、侵害承租家庭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租家庭采取回避、阻挠等方式或拒不配合搬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该承租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该承租家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土地供应、建设资金筹集、建设管理、上市管理、信息公开、市场租金指导价等标准参照《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的通知》(遵府办发〔2021〕1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及相应权益注入区属国有企业,进行集中运营管理,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保值增效。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后,租金由管理企业自收自支,相关的收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园区公租房、教师公租房、计生卫生公租房、乡镇公租房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租金标准按保证公租房日常维修和运营管理费用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项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上级政府出台新政策和本细则冲突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汇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汇府办发〔2019〕20号)、《关于汇川区申请保障性住房事项的通知》(汇府办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汇川区保障性住房已分房保障户市场租金及保障户
负担金额标准
汇川区保障性住房已分房保障户市场租金及保障户负担金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