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固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核和风险防范
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西固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西固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
经营权资格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六条 资格准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主体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经营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法人或非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的应当具有长期从事农业经营的记录或成功案例。
(二)经营能力。经营主体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及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或有专职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
(三)资产信用。经营主体需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连续两年盈利,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坑农害农、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流转面积和时间。严格控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规模,流转农户承包地和集体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50倍。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第八条 审查审核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对经营主体法人或负责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实施项目审核。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本区农业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及土地流转期限、流转规模、土地用途、流转合同内容、经营风险防范、农民权益保护等进行审核。
(三)审查审核资料。流转意向协议书、营业执照、经营主体章程、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环境评价、社会稳定、经营风险防范等相关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主体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查过程中发现提交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当停止审查;已经审查通过的,应当撤销审查通过的意见或文件。
(四)审查审核方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工商企业书面报告和现场实地查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分级审查审核程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程序如下: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土地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划分为两个等级,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在100(含)亩以内的,由受让方向承包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承包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由受让方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十条 区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法分级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有关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合同管理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抵押担保和再流转、土地复垦、风险保障;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实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备案制度。审查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均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且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在100(含)亩以内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备案事项应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结果意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等。对流转土地经营权接近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加强日常监管。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规范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格审核、价格指导、合同签订、利益协调和纠纷调处等服务。
第十八条 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维护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禁经营主体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退出机制。区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租金缴纳、合同履行等情况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等导致农业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监管落实合同解除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十条 流转土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保障农地农用。经营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为了防止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而中途退出、防止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防止面源污染等行为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对一次性土地流转面积低于100亩(含100亩)的经营主体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年流转租金总额的100%作为风险保障金;一次性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应缴纳年流转租金总额的30%以上作为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30日内,由经营主体统一交至发包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风险保障金专户,未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不得流转农地。
风险保障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代为管理,待流转合同到期后无违约责任返还本息。当经营主体无法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时,乡镇人民政府首先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农户土地流转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确保土地转出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流转租金预付制度。让经营主体先付租金后用地,防范承包方权益受损。第一年,经营主体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土地流转租金,以后年度依次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违规惩戒机制。对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部门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区市监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六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农村土地就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协调。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统一登记号为XG〔2022〕1-QZB1。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印发
共印8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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