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嘉峪关市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水务字〔2022〕1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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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水务字2022126

 

 

嘉峪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嘉峪关市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单位:

    《嘉峪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我局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水务局

202271

 

 

 

嘉峪关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落实用水定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及《甘肃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以下统称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取水户由市水务局负责下达用水计划,用水户由各公共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

各公共用水户对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0.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进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年用水量小于0.5万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户要每年按照不少于总户数20%的比例,对其用水定额进行抽检,五年全覆盖一次。

第三条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公共用水户按照供水区域,分级负责供水区域内用水户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公共供水户的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市水务局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公共用水户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务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或临时取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用水户提出当年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近3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市水务局和公共用水户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第九条市水务局和公共用水户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或单位产品实际消耗水量)和用水户用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户用水计划。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公共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和公共用水户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其用水需求:

(一)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

(三)用水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30%以上的。

第十二条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的。

第十三条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市水务局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逾期仍未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按照用水户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户。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按照节水评价技术要求,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节水工艺、管理手段。市水务局和公共用水户应按照行业内先进用水定额核定其年度计划用水量。

第十五条用水户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和公共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和公共用水户应当自收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用水户。

第十七条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市水务局应当制订应急用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水务局可以核减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十八条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其中,地下水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口,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同步安装取水量数据传输设施,实现一址多发,确保正常运行。其他用水户,鼓励安装IC卡等智能化、信息化计量设施。

农业灌溉用水应在渠首和斗口安装计量设施。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配备、安装、运行、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并符合《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水量计量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 426等标准规范规定。取水单位安装的计量设施(器具)应依法检定或校准,并建立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台账和档案。

第十九条用水户应当将市水务局下达的用水计划及时分解落实到内部各用水部门,并加强内部用水考核,不得突破用水计划。

各水利站根据水务局下达的灌区年度用水计划和各村用水实际,制订灌区内的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

各镇政府应当根据水利站制定的灌区内的用水计划,协调和督促灌区内各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者协会按计划用水,严禁超计划用水。

第二十条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并按期报送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户应当配合市水务局做好计划用水工作

(一)向市水务局提供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三)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施抄表到户;

(四)督促重点用水户建立用水台账,按时报送用水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市水务局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水务局对用水户实行季计划调度管理方式,每季度对超过季度取水量的取水单位,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实行管控。

第二十四条取水户超计划用水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28条,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依据《嘉峪关市关于对全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嘉峪关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超用部分累进加价征收水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嘉峪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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