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1467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渝发改投〔2012〕1467号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参考本暂行办法所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