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云发改投资〔2013〕1545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和防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影响,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在本省内建设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独立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征询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相关群众的意见和潜在的诉求,查找并逐一列出风险点,从中筛选出主要的、关键的风险因素,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的方案措施,综合判断拟建项目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总共分为三级:
高风险(Ⅰ):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Ⅱ):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Ⅲ):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开展。
评估主体如果是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应当具有甲级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