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绿色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 资源保障能力,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呼伦贝 尔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及《鄂伦春自治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 纲要》等,编制《鄂伦春自治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是鄂伦春自治旗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与鄂伦春自治旗矿产资 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做 好衔接。
《规划》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 不包括黑龙江省管辖的大兴安岭松岭地区和加格达奇地区。
《规划》基期为 2020 年,规划期为 2021-2025 年,展望 到 203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