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荆门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湖北省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以消减建设项目负面交通影响的综合性评价活动。
第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选址(用地)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建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
第二章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
(一)新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对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路网规划等有重大调整的,需要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选址(用地)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综合性商业项目;
(四)其他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类型、规模等指标符合下表所列条件的;
建设项目类别 | 建设项目启动指标 |
住宅类 | 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
商业、服务、办公类 | 新增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
场馆与园林类 | 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
学校、医疗类 | 单独报建 |
交通类 | 城市交通场站、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与桥隧、交通枢纽、停车设施 |
混合类 | 新增建筑面积(机动车位)≥上述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
(二)交通敏感区和快速路、高速公路、主干路两侧的住宅、商业、服务、办公及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或物流量较大的企业等;
(三)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应注明该项目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负责,其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与规划成果一并组织评审、审批。
第十一条 选址(用地)规划阶段、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建阶段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同一机构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在选址阶段进行过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评价年限内报建的,方案报建阶段不重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就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与规划设计方案同步编制,一并上报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交通有关专项规划以及现场调查数据等作为编制依据。
第十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申请;市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审查申请后,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前,应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应作为附件成果。
第十八条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评审、审查意见中,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改善及交通组织方案,应当与规划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外部交通设施改善及交通组织方案,由市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收集整理,作为地区交通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交通改善措施实施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出台新的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到****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