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宜府办规〔2022〕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三江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建设项目和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统称道路)的交通影响评价。
中心城市开发边界以外的区域,由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编制、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后或城市建筑建设项目及道路建成投入使用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开展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安全、畅通要求,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三类:
(一)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以及结论与建议。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筑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建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筑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出入口设置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并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筑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设计的改善建议。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道路的标准、规模、技术指标是否与交通需求相匹配;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对交通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缺陷和不足;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是否齐全规范。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应完整、准确、有效,报告内容必须完整、结论明确。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由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位委托编制;城市建筑建设项目和道路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九条 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成果质量,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城市规划或工程咨询、设计(市政交通类)相应资质。
第十条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 —2010)中的启动阈值以及工作需要分别设定相应的启动条件。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
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成果,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条件:
1.单独报建的高等院校、中专及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类建设项目;
2.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3.地上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300个及以上的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300个及以上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类建设项目;
4.属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三)道路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大型立交、二级及以上干线公路,应当在规划或设计阶段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属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道路项目。
第十一条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评审。
评审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技术审核或专家和部门评审未通过的,按照审核或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同步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对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此期限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建设项目、道路设计单位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应的规划、设计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时,应向主管部门同步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作为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建设项目、道路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补正。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管,确保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的落实。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的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影响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