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4-09-23 18: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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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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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2016〕71号、桂交规〔2019〕6号、桂交规〔2021〕2号、桂交财务函〔2022〕43号、桂交规〔2023〕11号、桂交财务函〔2023〕661号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城市道路:摩托车0.5~2元/次。汽车(按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60分钟,若按计时收,1~4元/小时,24小时内最高限价60元。 2.政府投资或垄断性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摩托车:0.5~5元/ 次。汽车(按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120分钟,若按计时收,1~3元/小时,24小时内最高50元; 若按次收,24小时内,5~35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 桂价费〔2016〕6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三、船舶过闸费 | 0.6元/总吨次 |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4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5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桂价费〔2017〕52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吊车费 | 是 | 否 | 否 | 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0.8~1.4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0.8~1.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桂价费〔2008〕429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 | 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桂价费〔2009〕443号、桂价费〔2013〕111号、桂价费〔2016〕33号、桂价费函〔2016〕92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 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 | 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九、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3〕95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桂发改收费规〔2023〕1185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桂价格〔2018〕108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 ||
|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 按床位数计收的,0.8~3.4元/床‧日; 2. 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 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 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 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 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