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4-09-23 18: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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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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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2016〕71号、桂交规〔2019〕6号、桂交规〔2021〕2号、桂交财务函〔2022〕43号、桂交规〔2023〕11号、桂交财务函〔2023〕661号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城市道路:摩托车0.5~2元/次。汽车(按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60分钟,若按计时收,1~4元/小时,24小时内最高限价60元。
2.政府投资或垄断性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摩托车:0.5~5元/ 次。汽车(按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120分钟,若按计时收,1~3元/小时,24小时内最高50元; 若按次收,24小时内,5~35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桂价费〔2016〕6号等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0.6元/总吨次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4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5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桂价费〔2017〕52号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一)居民污水处理费0.8~1.4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8~1.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桂价费〔2008〕429号等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价格主管部门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2009〕443号、桂价费〔2013〕111号、桂价费〔2016〕33号、桂价费函〔2016〕92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3〕95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桂发改收费规〔2023〕1185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桂价格〔2018〕108号等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价范围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一)医疗废物处置费1. 按床位数计收的,0.8~3.4元/床‧日;
2. 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 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 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 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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