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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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9-23 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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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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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交通 服务 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政函〔2020〕188号、陕交发〔2021〕77号、 陕政函〔2022〕151号、陕政函〔2022〕127号、陕政函〔2022〕128号等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 西安咸阳机场:机动车1小时内每车次6~12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增加3~5元,不同车型24小时内最高限价60~96元; 2. 其他道路停车、停车场(库、泊位):根据收费类区、收费时段、车型、停车时长、昼夜等不同,按每小时0.5~8元/车位或每次(天)0.5~20元/车位的标准(或相当于此标准)收费,不同车型、不同地区24小时内最高限价10~86元; 3. 未实行“一费制”的,小区停放服务费:每车位每月最高不超过150元(小型汽车)。已实行“一费制”的,住宅小区室内停车场,按照车场类别,每车位每月30~80元或每车位每次2~5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否 | 否 | 否 |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360~1500元/次(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拖行费);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13元和拖行费15~5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吊车费 | 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900~3750元/次(含30公里空驶费、2小时内施吊作业费);3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13元;施吊作业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超时作业费180~6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 客运代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便捷车站及以下站4%; 2. 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大中型客车5元/辆次,小型客车3元/辆次; 3. 车辆安全例检费:按车次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交运规〔2019〕17号、 陕交发〔2020〕59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1. 旅客站务费:一级客运站收费标准,0.5~2.0元/人次,二级客运站收费标准,0.2~1元/人次; 2. 退票费:根据办理退票时间,按票面金额10%~30%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 否 | 否 | 否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每立方米0.7~1.21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西安、宝鸡、安康、商洛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每立方米1.14~1.57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 是 | 否 | 否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 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10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1.2元/平方米·月;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3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5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1.6~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10~52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 是 | 否 | 否 | ||||||
|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居民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5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0元;全省城市、农村居民用户每副终端每月10元。有线电视入户工本材料费最高价: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380元/户,县城以下农村280元/户。 | 陕价经发〔2009〕111号、陕价服发〔2017〕146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3〕2358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价格主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九、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 1. 未实行“一费制”的,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0.30~0.6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6~1.50元/平方米·月(以上费用均不含电梯费和公摊电费); 2.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摊电费、电梯费等纳入其中,已实行“一费制”的,多层住宅0.35~0.8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9~2.2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 |
|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1200元/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8.4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 陕政办发〔2004〕72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收费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3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每件200元外,还按争议标的不超过4%的比例分段差额累计加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收费。 | 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陕价行发〔2014〕127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三)担任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