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
沈阳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打造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部署和省、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有效推进《沈阳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加快培育壮大我市低空经济产业规模,结合沈阳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聚焦低空飞行器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关键技术,同一企业可以自主研发、联合攻关、揭榜挂帅等形式承担多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总投入50%的比例,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批建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本地依托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展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通航(含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生产交付且不可向外转移型号证书的企业给予奖补,其中通用航空器(含eVTOL航空器)奖补8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补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补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补一次。
四、支持首台(套)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及产业化。对首次研制并生产符合国家或省级首台套装备目录内产品的我市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企业,成套及单台设备按照核定后首次销售单价的20%给予补助,成套设备补助上限500万元,单台设备补助上限3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企业,年度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低空飞行试验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和服务机构在具备空域条件的地区建设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对已建成且投入运营的试飞基地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补贴。其中,建设费用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运营费用按照每年实际运营支出费用进行补贴,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对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中转站、气象监测站等基础设施的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套基础设施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同类项目每年度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无人机中大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简称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单位,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起降场地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同类项目每年度补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建设低空飞行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投入使用,按照实际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九、支持低空交通运输发展。对在本市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低空物流运输企业,分类别给予奖补。其中,对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10元/架次给予奖补;对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25元/架次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航(含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补,每条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本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0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5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拓展低空飞行服务应用场景。鼓励运营服务企业探索打造低空飞行应用场景,积极开展航拍航测、电力及通信巡检、物流配送、旅游观光、航空运动、农林植保、飞行培训、编队表演等低空飞行服务,对年度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导作用,将通航和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并根据需要将其列入财政预算,支持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森林及城市消防、国土巡查、环保监察、交通管理、社会治安、气象探测、江河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
十一、支持全球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来沈创业就业。将低空经济人才纳入“兴沈英才计划”范围,对高层次人才提供事业平台、科研经费、团队支持、生活保障等一揽子“政策包”。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兴沈英才计划”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十二、加强低空经济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产业的“信用贷”、“订单贷”、“股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质押贷”、中长期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等贷款产品,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推动低空商业应用的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设立沈阳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注入,支持低空经济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人才培育、运维服务等细分领域优质项目建设,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政策措施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