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沪府规〔2020〕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沪府规〔2020〕19号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 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为探索投资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 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99号),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内,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有 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 管理.示范区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 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二、«目录»内,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 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 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 府、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
三、示范区执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 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四、示范区内核准、备案机关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职责。
五、«目录»为示范区内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凡示范 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目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