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障企业财产权益,解决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字〔2022〕391号)文件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为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部门协作,加快推进全市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度,确保在2023年底前,实现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应办尽办”。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用地项目,非企业类用地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的可参照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为加快企业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现就推进解决企业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因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未通过竣工验收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后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对于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1号)依法依规办理,属于遗留问题项目的,按照自治区住建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55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因土地供应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供地手续,依据不同时期、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四)因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厂房、商业设施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厂房、商业设施的现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按照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因法院查封和抵押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六)因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工业(仓储)、商业企业灭失的,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化解领导小组作用,组织发改、住建、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好企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手续完善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并充分发挥社区街道等社会力量,进一步对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企业用地进行再排查,于2022年底前完成问题台账建立、更新,认真梳理问题原因,建立“一企一策”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边摸底边推进,及时组织联办审查,督促相关部门形成审查意见,为解决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打好基础。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前期摸排情况和政府工作台账,主动与企业沟通对接,了解相关需求及办理困难,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对因企业灭失等原因无法联系的,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加大对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2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