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22年5月9日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25号)等文件精神,为提升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调整优化生育政策、放开三孩等重大决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积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为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幼有所育上持续用力,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全面推广试点经验,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到2022年底,全县托位数达2359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城区、农村乡镇覆盖率分别达80%、30%以上。
“十四五”期间,全县每年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坚持公益普惠原则,推进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有效融合,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全县托位数达到4670个,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农村乡镇覆盖率达60%以上。
三、设置标准
(一)设置原则。托育机构设置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设置区域。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托育机构。
(三)设施设备。新建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选择自然条件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和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人员规模。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6-12月的乳儿班:每班不超过10人,保育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3;12-24月的托小班:每班不超过15人,保育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5;24-36月托大班:每班不超过20人,保育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7。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至少有一名托育人员。
(五)人员职责。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等工作,应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以上设置要求最终以国家设置的标准为准。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贯彻《劳动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母婴室等,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给予0-3岁婴幼儿适当营养补助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中医调养等服务。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
建立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教育、妇联、工会等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城市生活e站、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幸福生活e站等阵地,配齐专业指导人员开发互联网直播互动养育课程,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个托位规划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支持各类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租减税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整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向县委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须在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专营婴幼儿照护服务。县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
托育服务机构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县卫生健康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获得信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告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即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消企业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提请县民政部门取消民办非营利性企业登记或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纳入幼儿园日常管理,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2025年之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试点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专项经费预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主动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提供信息、场地等支持。
1.对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商场、公园、旅游区域建设母婴设施的,给予每处100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2.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开设托幼班)由县教体部门列入规划,幼儿园增设托幼班改造的硬件、软件建设和人员的配备列入财政预算和用人计划。
3.对符合建设标准的民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开设托幼班),已在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且入托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由托育机构申请,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给予其收托的婴幼儿每人每学期1600元的补贴(主要用于学费减免、师资招募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二)加强队伍建设。扩大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估监测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
(三)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四)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建立县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协同各部门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指导各地将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县发改、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文旅、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晶晶 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健康工作负责人
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县教体局主要负责人
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县教体局分管负责人
县发改委分管负责人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
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县人社局分管负责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
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
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县税务局分管负责人
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县数据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县文旅局分管负责人
县商务局分管负责人
县总工会分管负责人
团县委分管负责人
县妇联分管负责人
县计生协分管负责人
各乡镇(园区)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肥东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卫健委:负责核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2-3岁托育服务管理,并对幼儿园设立的托班进行日常监管。
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县公安局: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县公园母婴设施建设和督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的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网络信息化建设。
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旅游区域母婴设施建设和督导。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区域母婴设施建设和督导。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和督导。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县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对计划生育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给予帮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