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安置房移交和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肥东县安置房移交和安置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肥东县安置房移交和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安置管理工作,有效缩短安置房移交和回迁安置周期,提升房屋安置管理水平,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18〕7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20〕13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2019〕17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即因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进行征迁,用于安置给被征迁人的房屋。
第三条 肥东县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征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全县安置房移交、分配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征迁安置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置房移交、分配等工作实行联动机制,重大问题提请县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定,涉及县直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安置房移交、分配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移交
第五条 在安置房建成竣工移交前三个月,由属地政府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政策指导。
第六条 安置房分配前,由项目建设或管理单位牵头,所在地乡镇(园区)、县住建部门(大建办、物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施工和监理、供水和供电、物业企业等单位及业主代表参加,于分配前30日内对安置房进行分配入住前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七条 安置房验收合格后,乡镇(园区)牵头组织实施安置房测绘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多测合一”要求确定安置房测绘单位,相关费用由县东投公司支付。
第八条 乡镇(园区)负责具体移交工作。县重点中心(建设单位)、东投公司、物业企业等单位参与办理安置房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安置房移交后至分配到户阶段所有事项,由乡镇(园区)具体负责。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的供水、供电设备设施分别移交至县水务集团和肥东供电公司,电梯、室内外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等移交至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和商业用房移交至县东投公司,安置房住宅用房移交至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园区)。
安置房移交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并经重新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第三章 安置房分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验收后的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相关资料移交给县东投公司。乡镇(园区)负责安置房移交后待分配期间的维护与管理,并在3个月内分配完毕,原则上安置率须达到100%。对于建成移交后6个月未分配的房屋应及时移交县东投公司处置。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征收办对乡镇(园区)拟定的安置方案进行审核,提请县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乡镇(园区)组织实施。
县东投公司与乡镇(园区)办理安置房移交清单,由乡镇(园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乡镇(园区)依据安置方案,发布安置公告,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安置户增购的所有房款在安置房安置结束后30日内全部转入县东投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安置房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乡镇(园区)牵头组织县住建部门征收办、公证部门、群众代表等参与分房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园区)负责牵头组织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做好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有关规定,在安置房分配前由建设单位会同乡镇(园区)、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代表等共同完成物业管理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在县住建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属地乡镇(园区)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对达不到服务要求或群众满意度低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督促承包方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开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
第五章 安置房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及安置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移交”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安全。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设原始资料报县城建档案馆备案,并加强跟踪服务和业务指导,督促档案形成单位及时编报合格的工程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档案原件和电子版报送县城建档案馆。
县城建档案馆要及时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规范管理接收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乡镇(园区)应在安置房分配到户后30日内完成安置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县征收办备案。
安置房安置档案应逐步运用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进行数字化管理,档案管理软件须符合相关管理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范围,故意帮助被征迁人欺骗套取补偿安置,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