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肥西县小额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肥西县小额工程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7日
肥西县小额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管理,提高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的工作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肥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项目预算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及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项目。
第三条 建立小额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县公管委办公室(县交易中心)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监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额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额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架构以及相应工作机制。按照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项目承发包管理、现场监管等职责,并明确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小额工程现场监管,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小额工程交易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履行项目交易过程、交易结果及合同履约管理职责,按时通过自主采购服务平台上报反馈小额工程项目采购、履约信息,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依法进行追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二)县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工作,对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工程结(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同级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认真履行小额工程项目监督责任,对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六)县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交易小额工程项目提供业务培训指导和综合服务;牵头搭建小额工程项目自主采购服务平台,制定自主采购相关操作手册,指导规范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采购行为。
第六条 小额工程的承接单位,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本数)至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施工项目、30万元(含本数)至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及3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依法确定。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至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程施工项目、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至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及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至10万元以上(含本数)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参照竞价、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
(三)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范围内的紧急项目或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施工项目、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项目及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后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上述额度以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数额及财政部门发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为准,除因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以外,严禁项目单位将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拆分、肢解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小额工程采购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立项(发改委立项、备案、县政府批文、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资金批复文件)、需求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等前期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施工许可办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零星维修等小额工程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的,或小额工程项目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的,难以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估算合同控制价并履行“三重一大”内控程序,采用跟踪审计或其他现场计量监管措施,合理确定结算依据。
(四)项目施工服务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的施工范围、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必须和交易文件一致。小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履约,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小额工程现场监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成立监理工作机构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及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分包情况、材料及设备供货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小额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决算和审计。对于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签证,工程价款审计时应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其它资金拨付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交易文件或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根据交易文件和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解除施工合同,涉及信用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人群体性上访的;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各职能部门根据建设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严禁肢解项目规避招标采购,严禁利用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管理等权力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发现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机构、相关监管部门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及工程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