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肥西县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肥西县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五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7月6日
肥西县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同步”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招标、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肥西县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路灯(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应当设置照明的路段)和智能交通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手井)等部分。
第三条 “五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路灯(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应当设置照明的路段)、安全“五小”工程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
第四条 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五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建设主体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或电子版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赴现场实地勘验,道路为国、省、县道的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路灯(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应当设置照明的路段)、安全“五小”工程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交叉路口设计方案、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安全“五小”工程等。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超过1年以上仍未实施的,应在项目启动招标之前,对智能交通部分需再次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九条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且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各级建设单位在接到意见后,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二次提交验收申请。对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各级建设单位应依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追究项目承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应坚持“分类分级管养”的原则。其中,未办理移交手续及质保期内的交通设施维护工作由建设单位督促项目承建单位落实;质保期外已办理移交手续的由接收单位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道路主体建设与交通安全设施可采取联合体招标或单独招标方式,确保同步招标,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合肥市有关规定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