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县直各单位:
《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办〔2022〕8号)、《关于公布合肥市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市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23〕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适用对象及实施标准如下:
(一)生均补贴
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含托班),根据实际在园幼儿数,按照A类每生每学期280元、B类每生每学期240元、C类每生每学期200元分别给予补贴。
(二)贫困幼儿资助
低保家庭、孤、残儿童等困难家庭幼儿进入公办园或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接受保教的,凭相关证件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的资助。
第三条 生均补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清偿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四条 各镇中心学校应于每学年度规定时间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辖区内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不含托班)相关材料,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评审的方式,认定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和等级。
第五条 贫困幼儿资助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幼儿园根据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幼儿日常消费情况、父母经济条件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县教育主管部门通过与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核实申请幼儿家庭情况。
第六条 认定结果通过庐江县人民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县财政局会同县教体局于每年6月、12月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纳入奖补范围的幼儿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舆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民办幼儿园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办园行为不规范,存在乱收费、小学化倾向,且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
(五)申请奖补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幼儿园存在虚报、谎报、有意套取奖补资金行为或者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取消幼儿园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法追究幼儿园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奖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配套资金不到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庐政〔2022〕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