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庐江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已经2024年9月21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庐江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根据现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在“房源超市”内购买房屋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县房源超市搭建工作,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房票购房合作协议,明确可售房源等内容;鼓励、支持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纳入房源超市。
房源超市内的房源、房价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前期已经实施的征迁项目,其安置房未启动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可实行房票安置。其中涉及经费包干使用的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实行安置的项目,应当按程序实施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第五条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自愿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安置,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安置资金审计监督;县监察委员会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应安置面积价款=应安置面积单价×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政策应承担的费用。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偿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 9个月计算。前期已经实施的征迁项目,经批准同意产权调换协议变更为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不足9个月的,补足至9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发放超过9个月的,自房票开具之日起,停发临时过渡费。
房票票面须注明征收项目名称、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受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兑付时间等内容,并加盖征收实施单位(房票发放人)公章和房票专用章。
第八条 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核,由镇、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从评估机构中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直接选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区域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对应安置区域建设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九条 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根据现行产权调换政策,下列按产权调换政策可享受补助的面积,可计入应安置面积,同时扣除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计算房票金额。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享受就近上靠户型面积。户型面积为50㎡、60㎡、75㎡、90㎡、105㎡、120㎡、135㎡,上靠户型超过135㎡的,上靠面积实行最小化组合。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按照应安置人口计算应安置面积。
第十条 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24个月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三)无条件提供在售全部商品房房源信息,并纳入房源超市;
(四)承诺房票使用人与现金购房人享受同等优惠;
(五)自愿申请参与房票结算,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县政府在网站专栏公示。
第十一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房票金额。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经验收审核后,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自主选择房屋,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屋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安置房(含住宅、商业、办公、储藏室、车位等,下同),可以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出售人自行协商。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总金额的90%。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商品房交付的同时,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0%的限度内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购房手续、房票等相关资料。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房票资金在资料提交后60日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资料提交后60日内,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60%;房屋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的,60日内拨付房票金额的20%;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60日内再拨付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县征收办负责做好房票工作指导与审核。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相关结算手续,结算后报经征收办审核,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向相关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房票使用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被征收人
1.支持契税减免。持房票选购新建商品房缴纳契税的,房票等额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免征契税,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2.支持购房贷款和公积金提取。房票使用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房票使用人或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3.支持教育保障。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发放后,保留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子女在原被征收搬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服务区)入学资格义务教育期限。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4.给予备案价调整支持。参与房票安置给予价格优惠的房源(实物优惠除外),可向县发改、住建部门申请调整备案价格,下调幅度不超过原备案价的10%;对顶底等非标准楼层,下调幅度不超过原备案价的20%。
第十六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9个月,超过9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视为该被征收人主动放弃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变,依据安置方案的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安置,但不再享受政策性补助,不计息。
房票用于持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赠与、抵押、质押等。
房票可转让一次,并报征收实施单位登记备案。房票受让人实行实名制,房票使用可享受被征收人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九条 房票式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实行“一项目、一审批”的原则,未经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庐江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庐政﹝2022﹞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