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业:
《庐江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庐江县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推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号)、市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建〔2023〕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培育一批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当年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0万元/项奖励;对当年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20万元/项奖励。奖励资金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加大“双招双引”力度,积极引进县外龙头建筑业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子公司或区域中心。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资质证书地址变更到我县,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资质证书地址变更到我县,给予1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市内县外建筑业企业享受该奖励政策的,须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与县内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不享受此奖励。
三、优化招标投标方式
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的环巢湖治理、交通、水利、农业、环保、林园、文旅等工程项目中推进“评定分离”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支持我县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优质企业联合,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联合体各方项目负责人,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承揽工程量不得低于总工程量的30%。鼓励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估算价)6000万元~1亿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评定分离”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四、激励企业发展壮大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12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县外主营业务收入年度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9亿元、12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当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县政府给予相应表扬。
五、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对当年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黄山杯”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本条与上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给予建筑业企业20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六、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工法或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万元/项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工法或主导制定省级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项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1万元/项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2000元/项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或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授信支持,创新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建筑业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八、鼓励企业积极纳统
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实际拨付资金1:1配套)。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企业,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的,根据考核情况当年给予最高1800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战略合作
鼓励县内项目县外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中小建筑业企业,单个分包项目合同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1亿元的,分别给予总承包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十、附则
(一)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同项从高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对未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的,对发生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失信行为的不予审核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履行承诺的,予以追回奖励资金,项目单位3年内申报产业政策的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以在税务部门申报数据为准。
(四)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