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安置房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政办〔2023〕21号
各镇(街道筹备组、园区),县直相关单位:
《庐江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庐江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庐江县安置房建设管理,有效解决难安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水利设施、环境修复、土地整治、公益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政府回购,用于安置被征收(拆迁)人(以下称安置对象)的住宅房、经营性用房、配建的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等资产。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房规划、建设
第四条 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安置房规划工作:
(一)镇(街道、园区)辖区内房屋征收完成后2个月内,根据安置需求,向县大建设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建办)报送安置房建设计划,包括征收情况、应安置情况、拟建安置房选址位置及用地性质、建设规模(总面积、住宅户型及套数、附属配套面积)、建设投资、资金来源及初步确定的分担比例、建设期限等。
(二)县大建办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资规局、镇(街道、园区)、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审核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全县大建设计划。县大建办负责安置房建设总体协调、调度、督查及考核等工作;县征收办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指导,审核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告、回迁公告、分配方案。
(三)县资规局保障安置房建设用地,并完善用地手续。按照“相对集中、规模适度、方便就近、适合管理”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具体选址方案,对安置房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并报县规委会审定。安置房选址应综合考虑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五条 庐城规划区以内的安置房由县重点中心负责建设。庐城规划区以外的安置房,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镇(街道、园区)负责建设,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县重点中心代建,签订代建协议,根据代建协议履行各方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开工审批制度,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规划、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镇(街道、园区)负责安置房小区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工作;县住建局依法对安置房建设实行全程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及移交分配工作,保证安置对象按时分配入住。
第七条 安置房小区建设秉承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态宜居、建设达标的原则,以基本户型(45㎡、50㎡、60㎡、75㎡、90㎡、105㎡、120㎡、135㎡)规划设计,高层住宅公摊面积安置户承担8%,其余由征收人承担。
第八条 安置房小区根据规模建设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文化活动室、养老医疗场所、幼儿园(托育机构)、停车库(场、棚)、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并根据周边商业配置情况及相关规定建设经营性用房。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没有建设地面非机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的安置房小区,后期需要增加的,由镇(街道、园区)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确定充电设施运营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九条 安置房规划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将安置房套数、户型、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录入庐江县重点项目智能管理系统大建设及征迁安置管理平台,由县征收办建立安置房房源信息库。
第三章 安置房移交、分配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参加。对于竣工验收时存在的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通病等问题,参照《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建设单位应限时组织整改修复,在竣工验收报告合格的基础上,镇(街道、园区)不得以质量通病为由影响移交和安置分配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安置房主体竣工验收合格时,委托测绘
单位开展房屋测绘工作,并在安置房移交前完成;在安置房竣工验收至少3个月前书面告知县大建办,由县大建办通知镇(街道、园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确定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所需材料,确保在安置房移交时物业公司同步进场验房。
第十二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人防及消防验收、绿色建筑节能验收等)手续原则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须由接收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完成,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完备的办证资料。
第十三条 由县重点中心建设或代建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安置房,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15日内,由县大建办牵头,建设单位、属地政府(街道、园区)、县资规局、县住建局、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完成移交工作。安置房原则上整体移交,移交内容包括安置住房、经营性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养老医疗用房、托育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文化活动室、停车库(场、棚)、充电桩、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及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等。安置房建设资料和房屋钥匙一并移交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一般按资金来源渠道确定,其中:全额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安置房移交至县属国有企业,上级专项资金、县、镇按比例承担的或镇级资金的安置房移交至镇(街道、园区)。建设单位做好安置房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镇(街道、园区)及时安排物业对接收的安置房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安置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安置房分配方案和公开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选房。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牵头安置房选房、分配等工作,县住建局、资规局、财政局、接收单位、建设单位等予以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镇(街道、园区)应在安置房移交前完成安置需求摸排、分配方案制定、选房及结算、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费等工作;分配任务在1000套以内的须在移交(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1000套以上的可延长至2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安置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屋,安置对象分配多套安置房且在同一安置小区的,原则上一次性选择到位;因安置房房源不足,可分期选择安置房。
第十七条 安置房分配后,镇(街道、园区)应对已交付的安置房进行登记造册,录入征迁安置管理平台,提交征收办审核备案,由征收办及时更新安置房房源信息库。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园区)做好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县征收办负责征收安置政策指导,审核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审核镇(街道、园区)填报的安置情况,做好征收资料的登记、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项目挂网招标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规模建设,若为满足不同户型配比确需增加建设面积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庐城规划区以外的超规模建设资金由镇(街道、园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首次申请安置房工程款前,需填报《***镇**拆迁项目拆迁及安置情况说明表》(以下简称《说明表》),梳理安置拆迁项目、拆迁面积、补偿方式、认证面积、安置需求(户型、套数、面积)、安置点项目名称,经县征收办审核后报县大建办、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县、镇(街道、园区)按支出责任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统筹安排、管理、拨付工作;根据《说明表》,确定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安置房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均按分担比例承担,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面积超过相关规定比例的,县级财政不予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自施工许可证办理之日(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开标之日顺延一个月)起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18层以下(含18层)的项目周期为18-22个月,18层以上30层以下(含30层)的项目周期为22-28个月,30层以上的项目周期为28-32个月。具体期限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安置房建设计划下达后,工程前期手续原则上在10个月内完成(包括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县大建办会审批准。完成施工招标的新建安置房在用地指标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情况下必须在2个月内动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属于县财政承担的临时安置费(下同)因开工、竣工、移交、分配延期,产生的逾期临时安置费县财政不予承担,由镇(街道、园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配后剩余的安置房,安置范围内仍有继续拆迁的,需在拆迁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组织分配结算,逾期县财政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新启动的其他拆迁项目需优先考虑消化剩余安置房,并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在项目拆迁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安置结算,逾期未完成的,剩余安置房所对应拆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县财政不予承担,由责任镇(街道、园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庐城规划区以外的安置房物业管理由镇自行安排的,物业管理补贴及二次供水补贴参照《庐江县政府统建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庐政〔2012〕115号)、《关于政府统建安置房电梯及二次供水等费用管理的补充意见》(庐大建办〔2019〕11号)由镇财政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资产包括安置住房、经营性营业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养老医疗用房、托育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文化活动室、幼儿园、配电房、停车库(场、棚)、地下人防工程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统筹资金建设的安置房资产,安置后剩余的安置房资产产权(包括剩余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县政府所有,授权国有企业管理运营;此外,安置后剩余的安置房资产产权属于镇(街道、园区)所有,由镇(街道、园区)管理运营。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台账,登记历年来的拆迁安置情况,安排专人每月按时填报征收安置管理平台;县管理运营企业建立安置房管理动态台账,每月5日前将变动信息及时抄送县征收办,县征收办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房源管理信息。县管理运营企业、镇(街道、园区)负责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存量安置房管理规范有序;并应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安置房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完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对安置后剩余安置资产或未被安置对象接受的存量安置住房,需调剂使用的,由县管理运营企业或镇(街道、园区)、县大建办、县征收办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可以按下列几种方式处置:
(一)内部调剂。调剂用于其他政府项目的征收(拆迁)安置、政府组织的零星房屋收储安置、房票安置。
(二)改为保障房。按照保障房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三)对外公开出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庐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庐财资〔2020〕59号)相关规定公开出售。
第三十一条 安置小区内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产权属县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包括未分配的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所在地社区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委、资规局、住建局、市监局、城管局、消防大队、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及时督促完善相关内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公管中心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职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过去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