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政办〔2023〕25号
关于印发《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台创园),县直有关单位:
《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 日
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出售、交换、赠与、出租等方式再转让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五条 调节金由庐江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 缴纳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应基于成交土地的增值收益,区分不同用地方式按比例缴纳调节金:
1.工业、采矿、仓储用地按成交土地增值收益的30%向县财政缴纳;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成交土地增值收益的50%向县财政缴纳;
(二)结合入市地块实际情况,若无法核定入市成本的,则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按以下办法缴纳调节金:
1.工业、采矿、仓储用地按成交价格20%向县财政缴纳;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成交价格50%向县财政缴纳;
第七条 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等方式进行再转让时,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规定比例依据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30%缴纳;增值收益在50%-100%(含100%)部分按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土地与被交换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分别扣除入市土地成交价款剩余部分有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按补偿价款的30%缴纳调节金。
(三)以出租方式再转租的,总租金为再转让收入,参照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参照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参照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人须按照成交价款的3%缴纳契税。
第九条 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等方式进行再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章 征收和使用
第十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缴款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节金征收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合同约定成交价款缴清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调节金,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调节金。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县财政部门缴纳。
第十二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