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政办〔2023〕26号
关于印发《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台创园),县直有关单位:
《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推进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采矿、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其委托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入市主体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按照程序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主体,负责入市工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直接实施入市,其中: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镇(街道、台创园)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台创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直接实施入市;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主体直接实施入市;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理实施入市,也可委托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理实施入市。
(二)入市主体具体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入市申请,聘请 有资质的测绘和评估中介服务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和地价评估,做好入市方案报批,委托县资规局实施交易活动等工作,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入市方式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在一级市场入市。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入市主体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进行交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入市主体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入市的,可根据出让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入市主体 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入市主体缴纳土地使用权租
金的行为。承租期内,承租人转租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条件投资开 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具体出租期限由出租合同约定,但最高不超过 20 年,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第八条 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出售、交换、赠与、转租或者抵押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入市,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售、交换、赠与、转租或者抵押;
(二)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以转租或者抵押,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租金支付期限,抵押登记证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转租、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转租的,应当履行完毕支付土地价款、租金的义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出租合同确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
第四章 入市条件、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二)土地权属明晰,权属无争议,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三)地块内原则上要达到净地条件,建(构)筑物规划允许保留(须满足质检、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的除外;
(四)地块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五)未被司法、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入市地块申请与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入市条件的地块,入市主体须向地块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台创园)递交入市申请书,入市申请书须明确拟入市宗地权属、位置、类别、面积、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
镇政府(街道、台创园)进行初审后,出具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入市申请所需材料
(一)《庐江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地块勘测定界图(须加盖初审单位公章);
(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
(四)已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拟入市地块须提供注销登记证明;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地块入市的《会议记录》;
(六)镇(街道、台创园)初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拟入市地块审查
拟入市地块由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一)县发改委负责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给予审查备案等;
(二)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县资规局负责对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依据有关材料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等;
(四)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地价评估及编制入市方案
对审查合格同意入市的地块,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由评估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结果报县资规局。同时由入市主体出具委托书,委托县资规局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期、交地时间、开竣工期限、交易方式、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收益分配等。入市主体可根据评估价适当调整起始价,但不得低于评估价,且不得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
第十三条 入市方案进行集体决策,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
入市地块属村级、组级集体所有的,入市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入市地块属镇集体所有的,入市方案须经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资规局报县土委会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公告与交易
入市方案按县土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资规局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流程及时组织公告及交易。
土地成交后,入市主体与受让(受租)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平台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交易双方按时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县资规局备案,同步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
受让(受租)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持土地出让(出租)价款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缴清证明,交地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受让(受租)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土地入市合同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八条 县政府负责监督出让人、受让(受租)人按照土地入市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 处置,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成本核算
(一)入市地块的开发成本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拆迁补偿成本,前期投入成本及测绘、评估费用等,成本的审核由县征收办牵头负责。
1.地上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庐江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县征收办直接审核;
2.地块前期投入费用,由入市地块所在地镇(街道、台创园)理清投入来源,报县征收办组织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集团、县供电公司等涉及到的部门会审成本的合理性、真实性后,由所在地镇(街道、台创园)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经县审计局根据规定复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支付。
(二)结合入市地块实际情况,无法核定土地取得成本的,按《庐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征收调节金后,分配剩余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条 收益分配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出让(租)金价款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账户。入市收入优先支付入市地块的开发成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1、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全县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分配剩余土地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台创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并缴纳调节金后的收益归镇(街道、台创园)、村级集体所有,纳入镇级、村级财务统一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组级的,入市用途为工业、采矿、仓储的,按成片开发土地征收标准的105% ;入市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的,按成片开发土地征收标准的110% 拨付入市地块所在村民组后,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由所在镇(街道、台创园)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留存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该村民组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公共、公益事业支出,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入市土地再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参与分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台创园)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监管。国家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入市主体等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出租)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开发建设、未按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等行为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期限届满的,应按入市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出售、交换、赠与、转租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第二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集体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入市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县资规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