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政办〔2022〕3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各镇(园区),各相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安置房办证问题,切实保障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拆迁安置房办理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房证办〔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房首次登记
安置房产权单位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因土地权属、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导致不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参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拆迁安置房办理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房证办〔2020〕3号)精神办理。各镇(园区)及有关单位必须规范安置房建设手续,严禁新建安置房手续不完善造成新的“办证难”。
二、安置房首次转移登记
安置房首次登记后,安置房权利人可直接持相关材料(具体详见不动产登记材料清单)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
(一)申请人与相关材料上权利人姓名一致
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受理材料,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
(二)申请人与相关材料上权利人姓名不一致
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最终分房结果认定的申请。其中:2012年5月1日前签订安置协议的,经村(社区)审核申请人是否为原协议中户内常住实有人口,且原协议中户内全体常住实有人口签字按手印确认选房结果后,由村(社区)负责在指定位置(现安置小区门口和单元入口)公告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2012年5月1日后签订安置协议的,申请人为协议书上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拆迁协议书中涉及的所有安置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最终分房结果。
上述材料经村(社区)初审通过后,由最终确定的申请人填写《安置房选房结果审批表》,报经所在镇(园区)、县征收办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安置房选房结果审批表》确认的结果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继承安置房登记办理
因首次登记未办理导致安置户办证时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费按1000元/套,由所在镇(园区)缴纳。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公证书结果受理不动产登记。
(四)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拆迁后安置房办证
被拆迁房屋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安置房土地应为国有出让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安置户提供相关安置证明材料,按照同性质同面积调换原则直接办理国有出让不动产权证,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若安置房分摊占地面积超过原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分摊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土地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办理。
(五)房改房拆迁后安置房办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安置户提供相关安置证明材料,办理国有划拨不动产权证,并按照同性质同面积调换原则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安置户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房改房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房改房政策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若安置房分摊占地面积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土地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办理。
三、安置房再次转移登记
全县所有国有土地上已办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的安置住房,权利人可以自愿采取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后进行转移登记,也可以采取缴纳土地收益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
土地出让方式转移登记的,安置户需按照现时评估地价的60%缴纳土地地出让金(另有规定除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转移登记的,安置户转移时,由安置户按县税务部门核定房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再次转让登记时,仍按转让时县税务部门核定房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商业(商服)用房转移登记的,必须符合补办出让条件,且按要求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庐政办〔2014〕26、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安置房选房结果审批表
村(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安置协议人员名单 |
|
|||
|
最终分房结果 |
安置房房号 |
安置人员姓名 |
||
|
小区 幢 室 |
|
|||
|
小区 幢 室 |
|
|||
|
小区 幢 室 |
|
|||
|
小区 幢 室 |
|
|||
|
小区 幢 室 |
|
|||
|
安置户签字 |
|
|||
|
产权单位意见 |
镇(园区)意见 |
县征收办意见 |
||
|
|
|
|
||
|
备注 |
|
|||
注:非庐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安置房县征收办不需签署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