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政〔2022〕19号
关于印发《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
《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9日
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有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推进学前教育公平普惠,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促进全县学前教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合肥市教育局、财政局印发的《合肥市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市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教〔2018〕356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1.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并完工,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的,市财政局按照每班15万元给予奖补;利用其他建筑改建的幼儿园,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补;扩建幼儿园,每增加一个班规模给予10万元奖补。
2.教育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镇(园区)新办公办幼儿园,开园当年按照班级规模,每班给予20万元奖补。
第三条 县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类
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在园幼儿数,按照A类每生每学期210元、B 类每生每学期180元、C类每生每学期150元分别给予补贴。
(二)资助类
低保家庭、孤、残儿童等困难家庭幼儿进入公办园或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接受保教的,凭相关证件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的资助。
第四条 各镇中心学校应于每年2月15日、9月15日前分类向县教体局申报年度奖补资金,其中属申报市级奖补的,由县教体局向市教育局申报;属县级奖补的,由县教体局复核后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通过庐江县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 根据公示结果,县财政局会同县教体局于每年6月、12月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纳入奖补范围的幼儿园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二)幼儿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幼儿园出现重大舆情或其他突发事件,且处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幼儿园上年度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教师在保育教育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第八条 在奖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庐江县学前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庐政〔2012〕9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