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庐政办〔2021〕21号
各镇(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庐江县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庐江县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安全”庐江建设,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道钉、减速带、防撞桶、路灯(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应当设置路段)和智能交通系统前端、传输、后台(主要有交通信号、监控、匝道控制、流量采集、事件检测、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升降式限高、交通管线、手井)等部分。
第三条 “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路灯(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应当设置路段)、安全“五小”工程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
第四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路旁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实地勘验,国省县道的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路灯(市政道路以及其它应当设置路段)、安全“五小”工程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交叉路口设计方案、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八条 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安全“五小”工程等。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工验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各级建设单位在接到意见后,督促项目承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二次提交验收申请。对于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各级建设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项目承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新建或封闭施工的未交工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工作坚持“分类分级管养”的原则。其中,质保期内的交通设施维护工作由建设单位督促项目承建单位落实;质保期外已办理移交手续的由接收单位维护。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未规定的事项,可参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