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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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四统一”管理体制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要求,对全市经营性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市场管理体制,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市的土地征收储备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进行拨付,协助市审计局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审计,及时将完成三通一平并达到上市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储备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市规划、住建、林业、水电气、通讯等单位对征收储备地块范围内的地下管网和地上杆线迁移事项实施并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提供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净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储备地块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杆管线迁移、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场地清表平整、围墙圈建,负责将达到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交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承担日常管护任务。杆管线迁移、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场地清表平整、围墙圈建相关施工合同的签订等均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统一纳入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支付渠道一并支付。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征收储备的地块,其日常管护费用由各镇承担;市政府直接征收储备地块的管护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征收储备成本,经审计确认由财政据实支付。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的储备土地制定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程序实施招拍挂,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市国库。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的征收储备范围、规划用途及具体经济技术指标等各项规划条件,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杆管线迁移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征收安置模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程序规范、补偿到位、标准合规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补偿款的管理和分配并组织清表让地。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会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规范、阳光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经市审计局审计确认后纳入土地征收储备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有关合同,市财政局负责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算收储费用。未纳入政府储备范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的杆管线迁移、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场地清表平整、围墙圈建等前期工作,按本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强化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大建办、环湖办、房屋征收办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年度分析,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居巢经开区管委会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议报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
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报市政府批准。
四、严格土地收储程序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土地储备范围,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的程序参照《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学合理做好收储成本测算
土地征收储备前要科学做好成本测算工作,对征收储备成本过高,出现成本倒挂情况,要确保在地块所在行政区域内与其他储备地块进行收益总体平衡。收益总体不能平衡的,除市政府指令性征收储备外,一律不得进行征收储备。
六、规范储备土地登记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后,应当持《国有土地收储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市政府批准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征地及补偿到位的相关材料等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登记申请。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政府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
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
七、严格土地收储评估和测绘工作
严格土地征收储备评估和测绘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确定12家土地征收储备评估和测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要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储备评估机构的管理,做好土地征收储备的评估备案工作。对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弄虚作假的评估单位,要严厉查处。
八、本意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市经营性用地一律进入市级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今后未经市政府收储的经营性用地一律不得上市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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