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精神,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原则上是指利用闲置资源,经营性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游客提供体验我市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等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巢湖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四条 旅游民宿发展应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生态优先、持续发展,文化引领、群众参与,注重品质、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凡在巢湖市市域内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的各类市场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申办旅游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
2.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3.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4.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5.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处理。
6.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
(二)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
1.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
2.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3.安装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具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卫生设施。
5.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6.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供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条件
主城区之外的镇街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
(四)其他条件
1.旅游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2.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公路、水利、土地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4.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民宿发展,建立健全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旅游民宿健康发展。
市文旅局负责旅游民宿的规划审查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训、等级评定等;组织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对旅游民宿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对消防隐患,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报建的旅游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指导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民宿。
市卫健委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旅游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旅游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审查,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检查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和旅游民宿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备案,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加强旅游民宿安全监管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牌,加强旅游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指导科学设置旅游民宿标识系统等。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对旅游民宿的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文旅、公安、消防、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自规、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各部门根据职能,结合具体工作分别制定标准,明确并固定具体业务科室开展旅游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各部门对证照办理结果负责。联合审核由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牵头,统一受理、审核,以“一站式”方式进行现场踏勘和执法检查。
(一)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报镇街审查。
(二)镇街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5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一站式审批,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联合验收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
(四)公安、住建、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高效、优质地为旅游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五)对已经建好经营的旅游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需补办审核手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
对于新建的旅游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申办审核后,方可营业。
(六)经联合审核小组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后,由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为培育巢湖市旅游民宿品牌,推广旅游民宿产业智慧化营销平台,对接公安系统登记平台,建立集登记、统计、查询、数据反馈等功能一体化的旅游民宿登记平台。
第九条 成立巢湖市促进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市旅游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巢湖旅游民宿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落实好指导培训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旅游民宿经营。
第十一条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自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倡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街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市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和市级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的;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
(六)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
(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搭乱建或违法改建的;
(八)出售违禁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未经报备许可在旅游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的;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