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镜湖区登记失业人员分类帮扶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镜湖区登记失业人员帮扶就业工作质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印发《镜湖区登记失业人员分类帮扶工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5年9月8日
镜湖区登记失业人员分类帮扶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帮扶质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类
1.大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单位参保满6个月的登记失业人员。
2.领金:正在领取失业金的登记失业人员(以社保系统信息为准)。
3.已就业:查询登记失业人员参保情况,单位参保的,可直接登记就业;个体参保的,需联系了解灵活就业地点及工种,登记就业时据实备注。
4.已注销:已死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5.灵活就业:对于非大龄、非领金人员,暂不能确定就业详细信息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登记灵活就业。例如联系不上、拒绝服务、不配合提供就业信息的,考虑此类人员基本均有收入,可以登记就业。
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多种分类情形的,应当都填写。如“大龄、领金”“大龄、灵活就业”。
二、分类施策
(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各街道社区应当第一时间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在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二)制定帮扶措施
1.大龄:计算申请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时间,记录在《失业信息列表》中。宣传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通知其按期申请。大龄人员认定后,应当登记就业并备注“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分类变更为已就业。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时间: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时间满6个月、企业参保满6个月,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的时间为认定时间。
法定退休年龄的计算:
①男职工:直接查询退休年龄即可。
②女职工:2002年之前参保的,按照“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女职工”查询退休年龄。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单位参保满两年,按照“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女职工”查询退休年龄;单位参保未满两年的,按照“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女职工”查询退休年龄。
③特殊工种:根据《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对照表》计算,须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确定。
企业参保的认定:原则上以社保信息系统查询为准。若申请人提供工作经历有关证明也可认定,如下岗失业证、招工审批表、改制安置协议等。
2.领金:在社保系统中查询领取失业金截止时间,记录在《失业信息列表》中。领金截止时间已过期的,“是否领取失业金”变更为“否”,人员分类重新调整。
3.灵活就业:定期服务。
三、经办流程
1.区人社局就业办每月1日梳理登记失业人员信息,下发《失业信息列表》。
2.各街道从列表中筛选本街道经办事项,组织社区经办。
3.街道业务负责人应当对社区经办情况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对业务经办质量严格把关,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失业信息列表》回传区人社局就业办。
4.区人社局就业办组织人员对各街道经办情况进行复查,并反馈疑点数据。
5.街道及时对疑点数据进行核查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四、服务用语
居民您好!我是镜湖区就业服务专员。
(大龄)您可能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条件,您可以在**月**日后到就近的社区提交材料,届时请您携带身份证和证件照前往办理。
(灵活就业)请问您现在从事什么工作?/请问您想从事哪方面的工作、对工资待遇或工作地点有什么要求?您可以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就在芜湖”,填写个人简历,我们将积极为您推荐岗位。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未雨绸缪。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21号)文件精神,明确街道社区服务责任,对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用工地劳动者应一视同仁,提供均等普惠的就业公共服务,不得以非户籍地为由拒绝提供就业公共服务,或要求前述劳动者到户籍地办理业务。
2.改变作风、压实责任、实事求是。各街道社区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提示,及时与登记失业人员联系,如实记录他们的就业意愿,分类帮扶、据实处理,服务内容填写应当简洁明了具体。
3.主动作为、不等不靠、提高质效。各街道社区要把失业人员帮扶作为年度重要工作,每月关注序时进度,结合辖区特点,主动、靠前服务,尽可能帮扶失业人员再就业,降低失业人员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