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镜湖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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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镜湖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镜湖区人社局

2025年8月7日

 

 

镜湖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区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科学合理提升质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技师研修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补贴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且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申领流程:①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http://ygjy.ah.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向户籍地常住地或参保地社区(村)提交申请材料;②社区(村)预审,并反馈意见;③街道初审汇总,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④审批完成后由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

补贴发放:按季度发放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申领流程:①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②社区(村)预审,并反馈意见;③街道初审汇总,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④审批完成后,由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

补贴发放:按季度发放。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申领流程: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等材料。初审通过后,企业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申报。③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补贴发放:按月发放。

(四)小微企业吸纳其他群体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申领流程: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等材料。初审通过后,企业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申报。③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领流程:用人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的街道申报,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明细》、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勤材料。经街道初审后汇总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提交补贴申请,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补贴发放:按季度发放。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上岗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每人每月800元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领流程: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的街道经办机构申报,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明细》、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勤材料。经街道初审后汇总报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提交补贴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银行帐户。

补贴发放: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3-12个月

申领流程:①见习单位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见习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见习人员补贴发放银行流水等材料。②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见习单位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提交补贴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帐户或见习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发放:企业按季度发放;机关事业单位按月发放。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登记注册)。

补贴标准: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领流程:①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需年审合格)开展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新录用人员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劳动合同签订起未超过12个月的新职工。②开展培训前,企业须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③培训内容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训合格率需达95%以上。④开班结束后,企业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企业银行帐户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登记注册)。

补贴标准:20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领流程:①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需年审合格)实施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②开展培训前,企业须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③培训内容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训后需取得技能等级证书。④开班结束后,企业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技能等级证书等凭证材料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企业银行帐户

(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镜湖区内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

补贴标准:按照省人社厅及设区的市人社局制定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执行。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两后生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1年只享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及生活补助。

申领流程:①向所在地社区申报培训意向工种及个人基本信息或自行向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名。②培训计划经区人社部门核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发放培训券,补贴对象使用培训券扣相应培训费。③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券使用情况、参训人员花名册、考核结业情况等材料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经区部门审核公示,支付至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镜湖区内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

补贴标准: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定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仅可享受1次。

申领流程:①向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申请免交费用。评价机构在每个评价批次完成后,凭评价结果汇总表和证书信息花名册载明的参加评价人数,到区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③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评价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技师研修补贴

补贴对象:依法在我区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及以上,在2022年9月1日以后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

补贴标准: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补贴期限:2024年2月1日(以证书所载发证日期为准)以后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应在1年内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领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取得证书的不受1年内申请时间限制。

申领流程:①职工填写《技师研修培训补贴申领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企业公章或企业人力资源部、分支机构公章)。②职工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http://39.145.0.206:9001/ahzypx/index/webIndex),进入“技师研修培训”模块后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附件材料(照片格式或PDF格式),并提交区人社部门审核。③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与在镜湖区纳税的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3000元/人

补贴期限:自符合政策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申领流程:企业纳税地人社部门申(市级纳税企业就业人员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申请预审通过后,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等材料③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法人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满3个月,其他类别人员正常经营满6个月。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

补贴期限:自符合政策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申领流程:①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②初审通过后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在线申报。③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支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社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以及我区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区人社部门同财政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核兑付、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支出管理规定,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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