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
为统一规范镜湖区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生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转变”的思路,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建立政府性投资基金、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规范办公用房补贴三项公共扶持政策;建立高效物流产业、商贸业、金融产业、软件信息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创意产业、建筑产业等产业政策。
(四)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产业扶持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块安排、合理调剂。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按 “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条 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三种投入方式:投资基金、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
(三)本规定内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由牵头单位会同区相关部门认定,经协议审核组审核后,以协议方式明确目标任务方可兑现。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政府分步出资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母基金,实行母子基金架构,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可对接上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区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各产业链组长单位牵头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三)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链组长单位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产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链组长单位牵头会同区财政局、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 申报兑现
第六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
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分离”的原则,建立“区政府办统一受理,主管部门主导审核,财政部门主导兑现”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审核节点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受理、结束兑现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提高企业满意度,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
(一)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兑现流程。项目主管部门利用全市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核验功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和材料信息进行核验、确认。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政策兑现及时受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
(二)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流程。区政府办负责集中受理企业产业扶持申请,项目引荐单位负责初审,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复审,区财政局负责复核资金并召开区产业扶持政策兑现审核工作专班集中审批会议。
(三)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流程。区政府办集中受理企业提出产业政策兑现申请;区政府办将申请文件流转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经部门会商或者区政府同意后兑现产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
(一)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兑现审核工作专班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产业扶持政策审核兑付的统筹协调。
(二)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兑现。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各部门核准制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产业链组长单位职责
产业链组长单位会同产业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的第一责任,负责制定、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绩效目标,列出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强化政策的执行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链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定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二)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退出机制。
(三)根据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相关预算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企业。
(四)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与省、市级财政部门的政策兑付资金清算工作;做好与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财力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引荐单位负责对照招商协议审核约定的兑现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支持、支持条件以及支持金额)。
(二)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项目引荐单位初核意见进行复核(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引荐单位的意见以及再次明确支持金额)。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加强对产业扶持政策项目审计监督,确保产业扶持资金的安全、高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以及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各审核部门应根据政策体系和招商协议中的条款细则落实政策审核要求,严守兑现条件和标准,严控审核裁量权,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兑现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兑现标准。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资金的企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签约单位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记入失信联合惩治“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签约单位对于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反馈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度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完成的扶持事项或已经签订的扶持协议,按照原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细分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每年度终了后,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本区此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中涉及的“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原则上参照企业在镜湖区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等因素进行计算;对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中涉及的“镜湖区经济贡献”,原则上结合企业在镜湖区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留存、产值、就业等指标进行计算。本规定产业扶持政策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
第二十一条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镜政办〔2019〕6号)、《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1+4+5”政策体系》(镜发〔2019〕28号)、《镜湖区关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镜政秘〔2020〕2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镜湖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镜湖区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芜政〔2022〕23号)中《关于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镜湖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镜湖区创业的科技团队。
第三条 区政府委托区属国有投资机构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镜湖区创办公司或与区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区政府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
区级科技团队扶持一般经过部门推荐、团队申报、区级技术评审、市级技术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签订协议、项目实施等程序。科技团队招引纳入区政府对区科技局以及区属国有投资机构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区累计扶持单个科技团队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区扶持资金原则上分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不少于150万元。对镜湖区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额度累计可突破1000万元。科技团队和创设的公司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及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申请扶持时,科技团队创设的公司原则上在我区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市、区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之和的50%。科技团队领军人持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区属国有投资机构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团队领军人在政府扶持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第七条 区扶持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部门推荐。区科技局转发市科技局申报通知,各部门选择符合镜湖区产业发展、项目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团队项目申报市级科技团队,区投资促进中心与科技团队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意向合作协议》,并出具推荐函。
(二)团队申报。科技团队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填报《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区级技术评审。对经过区科技局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科技团队,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区长召集召开区级技术评审会,邀请相关产业专家及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专业评审推荐的团队进行现场答辩评审(或视频连线答辩评审)。答辩评审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经答辩评审和实地考察后,专家组形成推荐意见和经费资助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评审结果以区政府名义出具推荐函向市科技局提出专家评审申请。
(四)市级技术评审。区科技局组织区政府推荐团队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技术先进性评审,通过材料审查、现场答辩、技术查新等方式,对申报科技团队项目的技术和产品先进性进行评审,并分类给予评分。区科技局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区属国有投资机构供决策参考。
(五)尽职调查。区属国有投资机构与科技团队沟通达成一致投资意见后,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结构与质量、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县区支持情况等方面,对区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投资前尽职调查。
(六)投资决策。区属国有投资机构根据科技团队项目洽谈情况、技术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情况,按照区投委会决议,单独或联合市有关国有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决策。
(七)签订协议。区属国有投资机构作为政府资金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创设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八)项目实施。区属国有投资机构按协议约定拨付扶持资金。采用股权投入方式扶持的科技团队无形资产占比不高于投后总股本的30%。
第八条 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奖励以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为条件。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科创板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10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二)业绩奖励。自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100%。若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已享受区级产业扶持政策,则享受产业扶持政策期间所缴纳的税收不纳入计算。
(三)回购奖励。自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1月按1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协议签署日同期LPR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四)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五)扶持资金完全到账后5年内,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可向区属国有投资机构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扶持,经审核确定后执行,单个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销售收入、上缴税收未达到要求,但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人才团队,经区政府推荐同意后,可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
(六)申请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分别向签订协议的区属国有投资机构提出申请。区属国有投资机构对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协议约定和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扶持政策兑现,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创设的公司未达到奖励标准,区属国有投资机构按协议约定收回投资。科技团队创设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对于发生违法违规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消费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市政府、省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并组织区级团队参加市科技局开展的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区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市、区两级团队项目投资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科技团队实行跟踪管理。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属国有投资机构等单位负责,依据股权投资协议从科技成果孵化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团队落地情况等方面对科技团队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区属国有投资机构有权终止并收回投资。
第十三条 科技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区政府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一团队带头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团队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补贴政策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在镜湖区注册登记、纳税、独立核算,符合镜湖区产业扶持政策,并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企业。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 “一事一议”相关流程办理。
第二条 具体标准
(一)企业自建办公用房补贴标准。支持总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镜湖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自持达10年以上的项目,可以按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企业购买办公用房补贴标准。对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其实缴契税的数额给予一次性等额补助。
(三)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房租补贴标准。最高可按不超过企业办公用房租金的50%予以补贴,原则上房租补贴不高于每月15元/平方米。补贴按核定面积计算,超出补贴面积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费用。
(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标准。装修补贴可按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按核定面积计算,超出补贴面积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费用。
(五)企业办公用房房租及装修补贴面积标准。办公用房房租、装修补贴,按照企业人数进行核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工作人员按照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对特殊产业业态,如呼叫中心、后台中心等,按照人均不超过4平方米标准,采取现场审查等方式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六)企业高管人数标准。50人以下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50人到100人之间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8人;100人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10人。
(七)产业园公共区域免租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园总面积的5%,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公共区域主要指展厅、沙龙、党建等公共活动区。免费公共区域的认定由产业园主管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共同审核予以确认。
(八)事后奖补的申报方式。原则上采取每半年兑现一次,企业可于每年6月、12月提出申请,提交建房相关资料以及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缴费证明、招商引资协议,由区招商引进单位受理,会同区投资促进中心、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予以核发。
(九)企业人数的确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在芜人员参保信息、劳动合同备案方式予以确认,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招商引进单位共同通过审核企业工资发放证明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条 附则
(一)本规定2022年度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完成扶持事项或已签约的扶持协议,按照以前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镜湖区关于促进高效物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用于面向区外持牌网络货运平台、物流运输企业、航运企业、物流循环包装企业等开展招商引资。
(二)突出支持已在本区注册纳税的物流企业探索新模式,拓展新业务,继续扩大投资,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凡享受产业政策的企业,将视其年度经营规模实行分级扶持。
(四)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中必须以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确认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设置相应约束性条款。合作协议及约束性条款的完成情况是兑现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为促进本区物流产业发展,集聚物流企业,对在区内注册投资,实缴经济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补贴:
(五)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当年产生的镜湖区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万元(含)的,按当年对镜湖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5%给予奖励;当年产生的镜湖区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含)的,按当年对镜湖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80%给予奖励;当年产生的镜湖区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当年对镜湖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85%给予奖励;当年产生的镜湖区经济贡献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的,按当年对镜湖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0%给予奖励;当年产生的镜湖区经济贡献总额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按当年对镜湖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5%给予奖励。
(六)人才贡献奖励。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按其个人对镜湖区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5年内每年按不超过90%给予人才岗位补贴。每家企业享受人才岗位补贴的人数不超过企业总人数5%。
(七)办公用房租金和装修补贴。对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房租及其装修补贴按照《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房租、装修补贴政策规定》执行。房租补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装修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相关要求
(八)本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九)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当年取得的全部区级奖励、补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十)对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掌握原创性技术,具有巨大产业潜力和高成长性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若国家、省、市对财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上述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新的规定要求调整执行。
(十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三)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贴、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镜湖区关于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引导商业综合体转型。鼓励商业综合体去存量、补短板。对正在营业中且开业率不足50%,但通过引进新型业态等多种形式转型成功的商业综合体,经认定,对其商管公司以往年最高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数额为基数,每年对其较基数新增部分数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0%奖励。对尚未营业且濒临倒闭,但通过兼并重组转型成功的商业综合体,经认定,以往年最高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数额为基数,每年对其较基数新增部分数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0%奖励。
第二条 鼓励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在镜湖区连续经营达五年,年均经济贡献达300万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招商引资协议期内企业除外),年均新增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50万元,可以给予企业高管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开展示范创建。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颁发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在获得上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加计20%奖励,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无奖励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促进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街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培育骨干商贸流通单位。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在纳统单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兑现。
第六条 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对企业首次获得芜湖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提升品牌聚集。对国际化连锁品牌落户镜湖区的芜湖市首店(独立法人),经认定,开业经营满一年,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国(国内)、长三角地区、安徽省品牌落户镜湖区的芜湖市首店(独立法人),经认定,开业经营满一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品牌:国际一、二线品牌;经国家、省行政部门或商协会等官方认定的商贸、餐饮、娱乐、体育、文化、休闲等企业品牌;中华、省级老字号企业。
第八条 鼓励集中收银。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转变为集中收银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以往年最高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数额为基数,每年对其较基数新增部分数额给予不超过60%奖励。
第九条 鼓励总部和结算中心入驻。
(一)新入驻总部和结算中心,自注册(或签约)之日起5个年度,年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可以按其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0%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可以按其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80%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达3000万元以上,可以按其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0%给予奖励;年经济贡献达1亿元以上,可以按其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5%给予奖励。
(二)新入驻总部和结算中心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5年内均可以按不超过90%给予高管人才岗位补贴(企业高管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新入驻总部和结算中心,5年内办公用房房租最高可按不超过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装修最高可按不超过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对其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核定,按照《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四)新入驻总部和结算中心企业为在镜湖区注册且与我区签订合作协议,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 鼓励连锁经营。总部在镜湖区且纳入一套表统计的限上商贸企业,重点发展社区便利店、餐饮店、便民服务中心等社区商业业态(含无人便利店),同时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线下销售,线下网点数量达10家以上(纳入镜湖区统一核算)且经营期限满一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符合条件起,以前三个年度最高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数额为基数,每年对其较基数新增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6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总部注册在镜湖区且纳入一套表统计的限上餐饮企业,分店(纳税在镜湖区,纳入镜湖区统一核算)达10家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符合条件起,每增加一家分店(纳税在镜湖区,纳入镜湖区统一核算)且经营满一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商贸企业外立面改造升级。镜湖区主要商业综合体、商业大厦、特色街区等,经区政府同意,且符合环保要求自行进行外立面综合改造的项目,经审计部门审定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当年取得的全部区级奖励、补贴、补助总额(取得荣誉称号所获奖补除外)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总和。
第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填补产业链空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2年度施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镜湖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1.本政策主要用于扶持在本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关联企业及上市企业。
2.本政策所指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非银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保理、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不良资产处置等各类金融企业。金融关联企业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服务金融产业的关联企业。上市企业是指本区新增在境内外的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为鼓励金融企业及金融关联企业落户镜湖区,对落户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扶持:
一、产业奖励
(一)各类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
3.投资类管理公司在镜湖区设立或从外地迁入并作为发起人在镜湖区管理多家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投资类企业,管理公司及其基金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不超过80%予以奖励。
4.投资类管理公司注册地不在镜湖区,但在本区新设多家有限合伙制的投资类企业,根据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规模和基金管理企业管理的基金总额给予奖励。累计不到10亿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0%予以奖励;累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5%予以奖励;累计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80%予以奖励。
5.为促进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引进,上述企业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迁入或新设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镜湖区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市金融机构托管,在其登记备案完成后新管理的投资类企业可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同类型上浮最高不超过5%奖励。
6.为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单个企业如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可在其奖励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单个企业若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1亿元,超过1亿元的部分,可在其奖励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
(二)地方持牌型金融机构
7.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融资租赁、保理等。对新引进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对镜湖区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50%予以奖励;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60%予以奖励。
(三)金融结算中心
8.积极鼓励全国性的金融结算中心入驻,根据其财力贡献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结算中心,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20%予以奖励;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30%予以奖励;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5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50%予以奖励;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60%予以奖励;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20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0%予以奖励;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30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80%予以奖励;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可在其奖励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对镜湖区经济贡献超过1亿元,超过1亿元的部分,可在其奖励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
(四)金融关联产业
9.积极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入驻在本区注册登记、纳税并独立核算的金融关联产业,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0%予以奖励。
(五)企业上市奖励
10.为加快区重点培育企业上市进程,支持区产业龙头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对“十四五”期间新增的镜湖区上市挂牌企业除享受市级相应奖补政策外,再给予一定奖补政策。新增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以上市时间排名前三家的企业,按顺序分别再给予500万、300万和200万的奖励。新增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以挂牌时间排名前三家的企业,按顺序分别再给予100万、60万和30万的奖励,如上述三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十四五”期间成功完成北交所上市且位列境内外上市企业前三名的,按照上市顺序补齐上市奖励。以上政策奖励叠加市级奖补政策后均以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数额为限。
二、办公用房房租补贴
11.对入驻金融产业集聚区实际办公的企业租金补贴,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承租期内房租一半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装修最高可按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据实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非入驻金融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租金补贴、装修补贴按照《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三、人才奖励
12.为扶持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薪金福利待遇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单个企业高管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条 相关要求
13.本政策扶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关联企业需以协议方式明确目标任务,协议时间最长不超过8年,若引进项目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按“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执行。
14.凡新入驻金融企业和金融关联企业,符合享受中央、省、市各项优惠政策且无需镜湖区配套资金的,继续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扶持;需要镜湖区配套资金的,按照本意见的扶持资金扣除配套资金后给予补助。
15.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当年取得的全部区级奖励、补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总和。
16.本政策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17.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在本政策颁布之前已入驻并签订协议的企业,协议期内的奖补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未签订协议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镜湖区关于促进软件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镜湖区内注册且与我区签订合作协议、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信息类企业,现有存量软件信息类企业按本政策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二)本政策所指软件信息企业主要分为三类:以基础研究、科技创新、软件开发为主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以软件开发、销售、维护服务等为主的销售服务型企业;以saas软件信息交互平台服务、信息流量计费服务等为主的信息平台型企业。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三)产业奖励。对新招引入驻我区的软件信息类企业,按企业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给予奖励。第一个协议年度可以按照企业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5%予以奖励。第二至第五个协议年度,可以按照企业对镜湖区当年度地方财力贡献部分予以分档奖励,其中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在20万至40万(含)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0%予以奖励;当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在40万至120万(含)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当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80%予以奖励;当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120万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当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0%予以奖励。协议签订的补助最长时限不超过五年。
(四)人才奖励。对新招引入驻我区的软件信息类企业高管人员,在招引协议期内可以按照其个人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0%予以奖励。(企业高管原则上指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数不超过员工人数5%,最高不超过10人)
(五)办公用房房租及装修补贴。对新招引入驻我区的软件信息类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及装修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按照《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六)存量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对于在我区注册并持续经营3年以上,在我区纳税纳统,包括不在招商引资范围或已超出招引协议期的企业,实现提档升级的按本条款予以相应扶持。招引协议期内的企业不享受该项政策。
1.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类企业,经认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信息类企业,按照软件业务营业收入分档次对增量给予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当年度对镜湖区财力贡献部分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数额的60%、70%、80%奖励,每提升一个档次奖励一次。
2.享受以上提档升级奖励政策的软件信息类企业的软件业务收入需占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依据)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七)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当年取得的全部区级奖励、补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总和。
(八)对填补产业链空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本政策由镜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镜湖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在本区注册登记、纳税、独立核算并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运营机构。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奖励:对新引进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当年达到1000万元(含)或就业100人以上(含)的,可以按照其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5%给予奖励;当年1000万元以下或就业100人以下的,可以按照其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0%给予奖励。
(二)办公用房房租及装修补贴:对新引进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三)品牌奖励:对被国家机关(不含协会等非党政机关)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示范(优秀、先进)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起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本创新型企业,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人才奖励:对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收入对镜湖区财力贡献部分数额,五年内可以按最高不超过90%的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享受人才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5%,最多不超过10人。
(五)平台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对成功申报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对园区运营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一)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产业扶持奖励原则上于企业正式运营3个月后申报兑现。
(三)关于人才子女就学、生活、配偶就业等方面可依照芜湖市及镜湖区相关人才政策文件落实执行。
(四)对重点引进的项目及机构,按“一事一议”相关规定执行。
(五)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当年取得的全部区级奖励补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总和。
(六)本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镜湖区关于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镜湖区内注册、纳税,并与我区签订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创意类企业。
(二)本政策所指数字创意企业包含且不限于:文化、旅游、体育、数字商贸、数字技术应用、影视动漫、数字教育、创意设计、新媒体运营、网络游戏开发、电竞、直播、短视频、数字创意推动建筑、景观、市政工程设计创新发展的、数字创意与生产制造、文化教育、生活健康等各领域融合渗透的、元宇宙等数字创意产业多领域相关类型企业。
(三)对填补产业链空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新落户企业扶持政策
(四)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数字创意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产业园区,可以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五)对新落户镜湖区的数字创意企业,给予五年房租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原则上不高于每月15元/平方米;装修补贴可按最高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其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核定按照《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核定标准》执行。
(六)对新入驻我区的数字创意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企业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达到30万、50万、100万及以上,可分别给予不超过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数额的90%、92%、95%予以奖励,不足30万的可给予不超过80%奖励。
(七)对于新招引区境内从事竞技体育赛事组织、竞技体育节目内容制作、游戏研发、设计、生产、交易等创新型企业,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五年内可给予前三年最高不超过90%和后两年最高不超过80%奖励。
第三条 扶持存量企业提档升级
(八)对年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以往年对镜湖区最高财力贡献部分为基础,每年对其较上年基数新增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0%给予奖励。
(九)鼓励商业综合体屋面体育项目建设。为提升商业综合体屋面利用率,在商业综合体屋面进行改造,建设生态绿色体育休闲项目的,经审计,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20%的补助。
第四条 获奖企业扶持政策
(十)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及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体育总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组织发起的相关评选奖项的文化、旅游、体育、数字创意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三年内同时获得省级、国家级相同奖项的企业或集聚区,额外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文创精品创作和文化产业品牌提升。区境内文化企业获得全国、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文华奖”的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本地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区境内数字创意企业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级科技系统举办的大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新评定为安徽省5A级诚信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四)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参赛参展补贴政策
(十五)在省级卫视、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镜湖区”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可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最高不超过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进行“镜湖区”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单条阅览量达到1000万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长三角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镜湖区”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可给予广告宣传费用最高不超过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区境内数字创意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展会,可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最高不超过60%给予补助,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最高不超过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区境内数字创意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我区,在安徽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创意、展会、赛事、演出等活动,经审核备案,可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的经费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区境内数字创意企业,参加安徽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创意、展会、赛事、演出等活动,且活动展示名称中明确包含“镜湖区”的,经审核备案,可给予参加企业最高不超过25%的经费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人才奖励
(十八)对新招引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年度对镜湖区财力贡献部分,给予五年内最高不超过90%奖励,高管人数不超过员工人数5%,最高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相关要求
(十九)本政策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十)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当年取得的全部区级奖励、补贴、补助总额(取得荣誉称号所获奖补除外)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总和。
(二十一)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
镜湖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本区注册成立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有资质的建筑业产业链企业,包含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新引进并将总部迁至我区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
第二条 扶持政策
(一)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奖励。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级依据芜政办〔2019〕4 号文件给予企业3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基础上,区级另行追加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新晋升二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 服务类企业资质升级奖励。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建筑企业产值奖励。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超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年产值超3亿元、4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年产值超 6亿元、7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9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区内建筑业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权限内增项资质。
(四)建筑企业争先创优奖励。在镜湖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创优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对新引进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总部落户我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引进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建筑业企业总部落户我区的,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建立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商名录,本区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企业优先纳入名录,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工程服务商名录中选取。
(七)鼓励社会项目业主优先选用区内建筑企业。对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选择我区建筑业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按总承包企业该项目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20%,给予业主单位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八)根据新招引建筑企业当年度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和既有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承建区外项目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扶持奖励。其中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50%作为奖补;财力贡献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60%作为奖补;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70%作为奖补;财力贡献1000万元-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80%作为奖补;财力贡献2000-4000万元的(含4000万元),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0%作为奖补;财力贡献4000万元以上,可以按其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数额最高不超过95%作为奖补。
(九)对综合实力、区级财力贡献、建筑业产值、科技创新、急难任务作用发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明显进步的建筑企业,对近3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违反合同诚信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由区住建交通局提请区政府表彰。
(十)对在日常巡查、项目督查中表现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由区住建交通局及时通报表扬;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履约良好或获得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企业,由建设单位及时通报表扬。
(十一)对镜湖区企业承建项目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
(十二)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目录的,奖励企业10万元。
(十三)新招引建筑业产业链企业租购办公用房补贴按照《镜湖区扶持产业发展办公用房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新招引建筑业产业链人才激励按照《镜湖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执行。
(十五)新招引服务类建筑企业按照扶持按照《镜湖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十六)新招引的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建筑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我区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一致的奖补政策,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芜政办〔2019〕4号)要求执行,本办法中新拟定的奖补政策由区级财政保障。
(十八)建筑企业拟迁出镜湖区,企业所在的街道、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会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其他
(十九)奖补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凡享受本产业政策的企业当年取得的全部区级奖励、补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镜湖区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总和。
(二十)所有扶持政策均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依法缴纳上年度税款后予以兑现,原则上签订协议才能享受扶持政策。
(二十一)建筑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在本区范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以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记录诚信档案。获奖补企业五年内转出镜湖区的需全额退还奖补(奖励)资金。
(二十二)查补税款、评估补税以及外地企业变更到我区前在工程项目预缴税款及镜湖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产生的镜湖区财力贡献部分作为本办法的计算基数。
(二十三)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
(二十四)本政策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