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弋江区促进商贸流通和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4-2025)》的通知
弋政办秘〔2024〕22号
各有关单位:
《弋江区促进商贸流通和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4-2025)》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弋江区促进商贸流通和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4-2025)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皖商办流通函〔2023〕7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就业〔2023〕501号)、《芜湖市商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芜湖市“2024徽动消费促进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芜商建〔2024〕20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推动商贸流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区内消费潜力,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经营、诚信守法、在弋江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贸企业和其他主体、单位。
二、政策措施
(一)市场主体培育
1.批发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 3 亿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且上半年和全年增速均超过15%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首次月度纳统的商贸流通企业(住宿、餐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引进住宿餐饮类安徽首店、芜湖首店并纳统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按照20万元/店、10万元/店的标准,给予实施招商的商业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在全国拓展直营分店,按照单店经营面积每1000平方给予1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务领域荣誉的产业园区或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二)振兴实体经济
5.鼓励专业商业管理公司运营区内商业载体,运营载体(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大型批发市场)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并于本年度内开业的奖励10万元;达50000平方米以上的,并于本年度内开业的奖励50万元;达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并于本年度内开业的奖励100万元。
6.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酒店等提质升级,开展基础设施改扩建、智能化改造等改造提升项目,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对发现以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奖补对象同一事项涉及各级政府多项政策扶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奖补事项与招商引资“一事一议”议定政策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意见内容条款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弋政办秘〔2022〕13号文废止。专项资金申报具体细则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