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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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水务局是我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区发改、财政、审计、自规、住建等区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含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全区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由区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委托相关单位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属地镇政府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级下达投资的重点考核项目;

(二)跨镇域的水利工程项目;

(三)中型泵站和中型水闸的改造项目;

(四)纳入省级考核的在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五)中型灌区建设项目;

(六)纳入中小河流名录的堤防及河道综合整治项目;

(七)重要的引、调、蓄水设施建设项目;

(八)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区水务局承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及施工准备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各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优先考虑更新改造,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划。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应经专家评审论证,并报区级以上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初步设计和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下年度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由各镇政府在当年的7月底前向区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项目应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方案、工程概算、配套资金承诺函等。区水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镇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区水务、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建设先后次序,于当年8月底前报区政府批准并列入下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对确需建设但受财力限制、当年未予以立项的水利工程项目,列入项目库,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立项建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由区水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等工作。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落实输电线路架设、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杆管线迁改、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事项。

各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实施项目招投标、建设管理等工作,报区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其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执行,并报区水务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区财政全额承担,上级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足额配套到位。所涉土地报批、征用、房屋征收、杆线迁移等因素保障费用由各镇政府、区自规、住建(征管中心)、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区财政保障。

列入市级补助的项目,除上级补助建设资金外,不足部分区、镇按照工程项目审计决算价的7:3比例承担;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区、镇按审计决算造价的5:5比例承担。其土地报批、房屋征收、征地、杆管线迁移等要素保障费用由属地政府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区水务局应根据区政府性投资计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将年度所需资金情况抄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价款结算审计。由各镇政府实施的水利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组织价款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因增加工程量等因素(工程量增加需完善手续),造成建设资金突破投资预算的,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超出预算投资的部分由区级资金承担,各镇政府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超出预算投资的部分由各镇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各镇政府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根据实际进度在工程量完成50%和完成工程决算审计两个节点进行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和区级投资的水利工程在开工前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水利质量监督和开工备案手续,接受市或区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后,区水务部门要及时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所在地镇政府要落实工程管理、运行人员及相关费用,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完善各项管护措施,加强人员培训,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镇政府要及时将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验收相关资料报区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水利工程,是指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的中小型水利工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繁政办〔201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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