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项目或事项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应
急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及规模。区财政在年度综合预算中统
筹安排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专帐管理、专款
专用、先建后补、注重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采取资金补助方式
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项目或事项(以下简称项目)予以支持,
主要用于:
(一)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引导;安全
生产重大或重点隐患的治理;对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
(二)应急管理方面: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
支出。
(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
设等其他方面。
(四)其他符合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和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除政府公益性项目外,生产经营单位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投入总额的30%,且单项补助
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的申报及受理。
(一)由镇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不含区应急局)实施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
由相关政府或部门向区应急局书面申报。
(二)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经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书面
同意,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区应急局书面申报。
(三)由区应急局实施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由区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办
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申报。
(四)区应急局对相关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时进行文本和格式审查,符合要
求的当场受理。
(五)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项目资金补助的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表》;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表》所附的说明和佐证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申请表电
子文档报区应急局。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查。
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共同对受理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
审查。
如有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结论意见,作为审查依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另行列支,不占用被评审
项目的补助金额。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批准和资金的拨付。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通过,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区应
急局支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
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项目的申报应当实事求是,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
一经发现,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繁昌县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繁政办秘〔2016〕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