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实施方案的通知
界政办秘〔2023〕24号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界首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10月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界首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2020〕1104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管,解决吊销未注销企业逐年增加的矛盾,破解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难问题。探索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的具体方式方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宣告注销,并将宣告注销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清理对象
本方案所称吊销未注销企业,是指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满三年之后未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吊销未注销企业符合下列情形并经查属实的,列入强制退出清理范围:
1.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3.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
4.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
5.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
6.无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吊销未注销企业名单,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负责做好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公告、送达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吊销未注销企业予以强制注销,并及时向行政审批局提供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平台等,实现吊销未注销企业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强制注销企业名单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标注“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注销”;
市人民法院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欠费和拖欠工资记录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
市税务局负责核实吊销未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未缴销发票领用信息。
(三)明确工作步骤
1.名单梳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按照先易后难、由远至近、风险可控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催告董事、理事、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经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催告后满六十日,仍不办理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或者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清理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拟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2.情况核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梳理出的拟强制注销企业名单抄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进行情况核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反馈至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吊销未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单。
3.注销告知。根据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确定的吊销未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单,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拟予强制注销的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拟予强制注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登记程序终止。
4.决定书制定。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做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并制作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作出强制注销登记的事实和证据;
(3)作出强制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4)强制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5)不服强制注销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应当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5.决定送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强制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并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内标注“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注销”。被强制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予以收缴;无法收缴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布作废。
6.救济途径。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强制注销决定确有错误的,经核实后撤销强制注销决定。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安徽省吊销未注销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密部署,依法依规推进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加强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内容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密切协作与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要规范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具体操作流程,各信息交换单位要及时反馈企业核查信息。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客观公正。
(三)注重引导,强化保障。积极进行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政策的引导宣传,提高公众对该项试点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热点、焦点问题。加强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运行环境保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界首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算注销告知书
3.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4.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立案审批表
5.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核查函
6.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决定审批表
7.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
8.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
9.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复核意见表
10.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11.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状态审批表
附件1
界首市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张林清 副市长
副组长:张 辉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汪向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田耀武 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李永国 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 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征缴中心主任
张国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子坤 市税务局副局长
彭玉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汪向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算注销告知书
XXXX(企业全称):
至XXXX年XX月XX日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并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界首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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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营业场所) |
吊销 时间 |
股东 (主办者) |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至XXXX年XX月XX日,XXXX等XX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责令上述XX户企业、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界首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予以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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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营业场所) |
吊销 时间 |
股东 (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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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4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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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营业场所) |
吊销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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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卷 理 由 |
按照《安徽省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实施强制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上述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经前期催告、公告,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手续,建议立案,予以强制注销。 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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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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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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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核查函
界首市人民法院(或行政审批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税务局):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启动本年度的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理工作,请贵单位就下列XXXX等XX户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或欠缴税费和未利用发票领用信息)予以协助核查,并将查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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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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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营业场所) |
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或在徽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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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6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决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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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XXXXXXXXXXX等XXX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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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做出强制注销决定的事由、依据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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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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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表
吊销未注销企业拟强制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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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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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
文号
XXXX(企业名称):
你单位(XXXX)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该企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XX、XXX 联系号码:XXXXXXXX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8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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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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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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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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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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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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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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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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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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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9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复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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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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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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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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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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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时间 |
听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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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陈述申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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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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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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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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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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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文号
XXXX等XX户企业: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XXXX年XX月XX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界首市行政审批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界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表
吊销未注销企业拟强制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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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 (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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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状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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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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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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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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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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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理由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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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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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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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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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