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界首市土地征迁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界首市土地征迁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于2023年9月25日界首市财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界首规审—2023—3”,现予以公布。
附件:
《界首市土地征迁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界首市财政局 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2023年9月26日
界首市土地征迁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界首市城市建设、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土地征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界政秘〔2016〕51号)、《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界政发〔2020〕10号)、《界首市政府关于印发<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界政秘〔2012〕11号)、《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已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残值处置收入管理的通知》(界政办〔2017〕21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所需的集体土地(含房屋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含拆迁各类奖励补助费用)、超期安置补助费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年度土地征迁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编制年度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预算,上报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按照程序依法批准后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总体原则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应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五条 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在征地项目启动前,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征地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分户调查、登记、汇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依据补偿政策,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补偿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均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指房屋补偿、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奖励等,依据调查核实数据按相关标准进行编制。非住宅房屋、生产企业搬迁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生产设备搬迁补助费等按相关标准单项编制。
(三)其他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可预见费是指未列入文件规定、没有统一补偿标准的费用,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强制执行、被拆迁房屋权属调查(认定、处理)、被拆迁房屋拆除等费用。
第七条 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审核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提交征地拆迁资金呈批单(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土地收储专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程序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使用并承担主体责任,资金发放通过“一卡通”支付到所有权人或被拆迁人。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完备签批手续,同时应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发放台账,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的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工作。
第十条 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
(一)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被征地亩数向实施征地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各支付1000元/亩征地工作经费。
(二)拆迁工作经费。按照15.00元/平方米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三)不可预见费。按照宗地成本3%计提,主要用于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可预见经费支出。
(四)征地补偿误差。按照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5%计算。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发展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前项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结果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的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房屋及土地面积测绘、房屋价值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拆除等费用纳入房屋征收成本。其成本测算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准文件。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给所有权人或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完备签批手续,同时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发放台账,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所需工作经费由相应的项目业主单位予以保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市房地产发展中心根据工作进度,按程序及时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征收工作经费。按照15.00元/平方米向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告。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残值处置收入必须按公共资源交易法定流程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已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残值处置收入的收取,受让方取得项目处理权后,应将已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残值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界首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
第二十条 因项目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进度要求,需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用由乡镇、街道分账监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以及按规定应当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由市政府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偿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地产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