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界政办秘〔2022〕33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界首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0日
界首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地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市营造尊崇优待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医疗保障局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三条 拥有本市户籍常住居民的困难退役军人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的困难群体,以及年老孤寡、身患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特殊困难情况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范围。
第四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且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一)坚持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退役军人,特别是“最美退役军人”“全国模范退役军人”等称号获得者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功勋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帮扶援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公开、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等有机结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和“三属”不予援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根据申请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的,应首先履行赡养义务;
(二)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
(三)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四)提供资金援助,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援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援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五)根据申请对象的现实情况,发放衣被、医药等生活必需品。
第八条 帮扶援助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生活补助。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或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且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控制在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数救助,控制在3个月以内。
(二)特困补助。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控制在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数救助,控制在3个月以内。
(三)救急帮扶。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控制在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救助,控制在3个月以内;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延长至6个月以内进行帮扶。
(四)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情况,酌情进行帮扶。
帮扶援助是对困难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进行救急救难的一种方式,实行一事一救,一事一议,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帮扶援助,不予援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九条 在公民享受普惠加优待及社会其他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实行帮扶援助。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街道)初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复核。
(三)县(市)级审批。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后,及时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核实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协助办理。
第十条 申请帮扶援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可先行受理,再进行核查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一)授权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开户证明:储蓄银行存折或退役军人优待证。
(三)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证明材料。
(四)病残证明:近期出院记录(或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票据、慢性病症、残疾证等。
(五)救助证明: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申请援助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援助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帮扶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将申请对象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生活困难帮扶申请审核表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关爱帮扶机制,贯彻落实建立困难退役军人走访联系制度,对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援助。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发挥社会力量在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帮扶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帮扶对象确认、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市财政局应合理安排困难帮扶资金,强化资金的规范使用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会同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援助帮扶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帮扶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援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资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今后若上级有新政策规定与试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