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不起诉+”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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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检发〔2023〕5号

 

关于建立“不起诉+”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提升办案质效充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丰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式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刑事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责令 被不起诉人在定时限内完成管理交通秩序、参与社区义务 服务、法治宣传等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反思自己的罪行及 对社会的危害,并通过公益服务修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不起诉+公益诉讼。在办理不起诉等刑事案件中, 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检察部门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 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不起诉+赔偿保证金。对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未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 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不起诉+行政处罚。做好刑行衔接,对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跟进监督落实情况,避免出现较轻行为被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 处罚,而同类较重行为因不起诉而逃脱法律制裁情况发生。

五、不起诉+司法修复。如破坏林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责令补种复绿、修复被破坏耕地等恢复原状的司法修复措施,并对修复成果进行验收,最大限度将损毁环境恢复原状。

六、不起诉+检监衔接。对被不起诉人为公职人员、中共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制作移交函,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处理。 七、不起诉+追赃挽损。把赔偿、退赃作为不起诉审查必审事项,根据退赔、退赃数额和主动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 所能弥补的程度,作出是否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降低受害人经济损失。

八、不起诉+严肃训诫。对被不起诉人,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训诚会,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指出被不起诉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剖析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警示其再次犯罪的法律后果,并在人民监督员、律师、监护人、 亲属、居民、村民等见证下,让被不起诉人签署具结书,责 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九、不起诉+社会矫治。建立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社会矫治机制,联合共青团、妇联和未成年人关爱帮教等组织,根据其案件情况及身心状况,以社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工等为帮教主力,开展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跟踪帮教活动。

十、不起诉+法治宣传。通过实行不起诉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形式,以案释法,起到剖析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以上列举的 10 “不起诉+”,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单独 适用或一案多用,也可以探索新的更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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