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肃政办发〔2022〕1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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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20221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省市驻肃)有关部门、单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30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

条例》《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肃南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1年度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草畜平衡坚持的原则:

(一)保护生态,绿色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政策引导,权责统一;

(四)政府主导,监管并重。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引导、鼓励和支持农牧民通过多种途径增加饲草料供给,采取建设人工草地、推行舍饲半舍饲喂养、改良牲畜品种、异地借牧、购买饲草料、草原流转以及加快畜群周转等多种措施,降低天然草原放牧强度。

各乡(镇)政府是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委会是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应当将草畜平衡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互相监督、督促农牧民群众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实施草畜平衡的牧户要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加强草原的保护与建设,加大优质牧草种植面积,采取异地借牧和舍饲半舍饲喂养等方式减轻天然草场压力。

第六条  草原面积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草畜平衡区牲畜存栏数以乡(镇)、村委会统计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享受草畜平衡政策的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抓好政策落实。

第八条  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依据《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和《天然草地分类标准》,对不同草原类型的生产能力进行定期监测,经过综合分析,核定适宜载畜量,并以乡(镇)为单位予以公布,提交草原监测评估报告。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牧户和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兑付草原生态保护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第十条  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牧户层层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草畜平衡责任书实行年度考核,县政府考核乡(镇)政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考核村委会;村委会考核牧户。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每年分两次(6月和12月)对牧户四季天然草原放牧牲畜进行清点核实,登记造册、建立草畜平衡台账,根据草畜平衡状况督促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三)做好本乡(镇)、本乡(镇)所辖村委会(社区)、牧户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乡(镇)村级草原管护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培训等工作;

(五)做好县政府有关草畜平衡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超载放牧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达到动态草畜平衡。

(一)超过载畜量10%至30%以下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0元;

(二)超过载畜量30%至50%以下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200元;

(三)超过载畜量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按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第十五条  对在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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