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辉南县城市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辉政办发〔2021〕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辉南县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4 月13 日辉南县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推动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吉办发〔2020〕18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岗”人员)是指在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成员以及专职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在岗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安置类人员)
第三条 “社工岗”人员基本职责包括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各项决议,做好社区各项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驻共建,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治理和服务中的作用;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所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完成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符合条件的,经综合考察合格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五条 其他“社工岗”人员面向县内差额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调或代课教师选录,不足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招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 周岁人员,代课教师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招聘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具体实施,招聘完成后由街道调配,社区使用。
第六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吉办发〔2020〕18 号)印发前,县政府或民政部门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类人员),可按规定转入“社工岗”管理。其他部门招聘的、目前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类人员),符合“社工岗”人员条件的,在规定数额内,可按程序纳入“社工岗”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吉办发〔2020〕18 号)印发后,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招聘人员到社区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除外)。
第七条 “社工岗”人员由所在街道统一组织填写《辉南县“社工岗”人员档案信息表》,报县民政局审批,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八条 按照岗位职责、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与社区正职、其他“两委”成员、普通工作人员三类岗位相适应的等级绩效薪酬制度。薪酬平均标准参照我县上年度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4700 元,由基础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报酬占 70% ,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 30% ,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给街道,由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第九条 将“社工岗”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免费体检、带薪休假、产假、应急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对长期扎根社区、无私奉献、取得突出成绩的社区党组织书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所在街道申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可给予相应特殊补贴。
第四章 发展空间
第十条 加大从“社工岗”人员中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县级行政和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可根据岗位需求,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设置户籍、社区工作经历等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机关根据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需要,可面向优秀的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定向招录公务员。注重把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领导岗位。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从事社区相关工作的岗位,允许从辖区优秀的“社工岗”人员中专项招聘,对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具有中级以上社工师职称的人员,允许通过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
第十三条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工岗”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社工岗”人员由县民政局归口管理,日常管理由街道具体负责。街道要根据社区工作内容,明确“社工岗”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社工岗”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街道管理制度的,由所在街道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一) 推行“社工岗”人员分片包块、上门走访、定期入户、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与社区居民的联系。细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民情日志制度,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工岗”人员联系居民的户数,并将相关情况列入网格工作绩效考核评议内容。
(二) 规范“社工岗”人员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等制度。定期记录“社工岗”人员的日常表现、重点工作开展、服务对象评价、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事等方面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列入日常考评、绩效考核评议内容。
(三) 社区要合理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最大程度满足服务群众需求。
(四) 社区正职、其他“两委”成员任期内一般不跨社区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所在街道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所属身份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审定,同意后由街道按法定选举程序调整,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备案;普通工作人员需跨社区调整的,由所在街道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街道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社工岗”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施规范化管理。
(一) 服务协议期限与社区“两委”成员届期一致,实行一届一签。
(二) 届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服务协议期限与退休时间一致。
(三) 公开招录的“社工岗”人员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服务协议期限内,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 各街道按照社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原则上“社工岗”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 履历类材料,主要有人员简历、任免、调配、服务协议等材料。
(二)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材料。
(三) 政审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证明等材料。
(四) 思想类材料,主要有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五) 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日常考核、年度考核,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等材料。
(六) 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七)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八)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第十七条 由县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工岗”人员名册,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编制管理。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社工岗”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县干部人才培训规划,以提高政治素质、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和社区治理水平为重点,由相关部门按照岗位职责和不同层次,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原则上社区正职每年轮训一次,其他“社工岗”人员每 2 年轮训一次。
第十九条 街道和社区应支持鼓励“社工岗”人员参加社会学专业学历教育、考取社工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关部门应注重加强社工师考前培训,为“社工岗”人员提供专业辅导。
第二十条 社区要结合工作需求,每月组织“社工岗”人员进行 1 至 2 次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社区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第七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社工岗”人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街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日常考核实行月度工作小结、季度工作总结。“社工岗”人员及所在社区负责考勤人员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填写《辉南县“社工岗”人员月度工作小结》,上报所在社区;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填写《辉南县“社工岗”人员季度考核表》,对季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季度考核结果应当由街道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以群众满意率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街道在广泛听取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社区党员代表等意见基础上,根据“社工岗”人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综合评价。街道应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社工岗”人员考评领导小组,并指导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商户代表、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对“社工岗”人员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委员会一般由 7 至 9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
第二十四条 “社工岗”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施总量调控,原则上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街道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工岗”总人数的 10% 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考核结果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续聘、奖惩、评优评先、培养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社工岗”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还应当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第八章 解聘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工岗”队伍,依法依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退出程序:
(一) 连续 2 年或累计 3 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 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 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社工岗”人员主动提出辞职的,应提前 30天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社工岗”人员出现空缺后,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由街道制定补选方案,经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补选,补选结果按照人员类别,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备案;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按照面向县内差额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调或代课教师选录,仍不足额时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适时进行补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辉南县 “ 社工岗 ” 人员档案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