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农规〔2024〕7 号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2024 年修订)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代行农村集体(社区)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含集体经济独立核算的村(社区)民小组,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一、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财务预决算 。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下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二)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应采用“零现金”方式结算。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采取对公账户银行转账结算,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应使用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转账支付或村务卡结算的,按“谁经办、转账给谁”的办法执行,具体标准、范围由乡镇(街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三)严格财务收入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转入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资源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对应收未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逾期未收到的租金(或承包金),应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资金追缴工作,并做“应收款”入账管理。
(四)严格财务支出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报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五)规范票据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福建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落实票据的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做到使用合规、填写规范、报备及时。
(六)规范村集体报账管理。 报账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报账员应当规范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启用封面和交接记录,不得跳行、留空、随意涂改。非报账员不得经手资金收支。
(七)规范捐赠财产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做好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除教育、慈善、公益救灾捐款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报支赞助和其他捐款等费用。
(八)落实借贷款审批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担保发生的债务,按照“谁批准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
二、健全并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一)严格资产清查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包括对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核查,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在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上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三)落实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竞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及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经济水平高低,根据各村前五年同类别资产资源交易平均价格测算确定交易底价,制定出台交易价格指引,作为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发包出让评估参考价。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交易评估价。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落实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主要包括处置的标的物、标的数量、出让底价、出让年限、付款方式等,相关方案应由村(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提交乡镇(街道)相关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并批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及时在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监管平台录入合同要素,向全体成员公开。签订的合同须纳入合同台账管理并报送乡镇(街道)备案。
(五)落实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规范并落实资源管理制度
(一)落实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在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上公开。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二)严格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竞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在各县(市、区)制定出台交易底价基础上由双方议定,以竞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各县(市、区)制定出台的交易底价。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三)执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禁止低价承包、长期承包。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在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上更新公开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决策机制
(一)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面实行民主监督,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要监督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参与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协商及招投标活动;审查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等;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每月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逐笔审核签字(盖章),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做好会议记录。
(二)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在基层小微权力平台和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公开,接受成员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随时专项公开。财务公开由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三)加强村(社区)会计档案管理。 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实行会计电算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橱,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村(社区)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交接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社区),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统一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前未纳入乡镇(街道)统一保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清点,明确专人保管。
(四)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大对村(社区)报账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队伍。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应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宜随村(社区)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
(五)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要适应村(社区)经济发展形式,创新监管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各项管理制度,将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违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构成违法的,依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与国家、省相关规章制度冲突时,以国家、省规章制度为准。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宁农〔2023〕50 号)。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4 年9 月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