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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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

莆政规〔2024〕3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 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切实维护好、实现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我市制定的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莆政综〔2013〕10 号文件执行。

附件:1.仙游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荔城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城厢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涵江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秀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4 年2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

仙游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仙游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水田(菜地)1500元/亩、旱地(水浇地)1300 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 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收其他经济林地和非经济林地,其造林工本费和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3 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征收有养殖的水面、滩涂,其构筑物和苗种补偿费按附件4 的相应标准执行。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5、6 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30-50 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80-100 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主要林木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类别

合理株数

零星果苗

(亩)品种

大苗15 元/株

龙眼、

中苗10 元/株荔枝、橄榄

小苗5 元/株

大苗10 元/株

中苗8 元/株

小苗5 元/株

大苗10 元/株

中苗8 元/株

小苗5 元/株

大苗10 元/株

中苗8 元/株

小苗5 元/株

类别

合理株数

零星果苗

(亩)品种

大苗10 元/株

中苗8 元/株

小苗5 元/株

大苗10 元/株

中苗8 元/株

小苗5 元/株

大苗8 元/株番石榴等

中苗6 元/株其他杂果

小苗4 元/株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

%,超过的按12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 平方米以内(含1 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 米以上(含1 米)为大苗,99-70 厘米为中苗,其余为小

苗。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种 类 规 格(株 高) 补 偿 费(元 / 亩) 备 注

35 ㎝ 以下 2300龙 眼

荔 枝

橄 榄

平均超125 ㎝ 4800

35~85 ㎝ 1200番石榴

高35 ㎝ 以下的按第一档等其他

减25%补偿杂 果

200~250 ㎝ 2600

未产果 3200

合理株树230 株/亩

已产果 4800芒 果 30~70 ㎝ 2300 高30 ㎝ 以下的按第一档种 类 规 格(株 高) 补 偿 费(元 / 亩) 备 注

减25%补偿

70~140 ㎝ 3000

140~200 ㎝ 3900

200 ㎝ 以上 4600

50~75 ㎝ 1700

75~125 ㎝ 2100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

减25%补偿

125~185 ㎝ 2800

185 ㎝ ~初产 3700

50~100 ㎝ 1300

100~150 ㎝ 1700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

减25%补偿

150 ㎝ 2500

以上初产(密植)

高40 ㎝ 以下的按第一档

40~120 ㎝ 1300

减25%补偿香 蕉

(盛产的每亩按

121 ㎝ 以上至已投产 2000

1 万补偿)种 类 规 格(株 高) 补 偿 费(元 / 亩) 备 注草 莓

西红柿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辣 椒

辣椒

大 120 元/柱 长果,含柱子等

中 80 元/柱 长果,含柱子等火龙果

小 40 元/柱 不长果,含柱子等

苗 8 元/柱 不长果,含柱子等

大(上架) 160 元/株中(未上架) 80 元/株 百香果

小 8 元/株

香蕉合理的种植密度为 ≦ 120 棵/亩,火龙果补偿费单位按元/株计算,

合理种植密度为 ≦ 200 株/亩,其余果苗按元/亩计算;百香果补偿费单位

按元/株计算,合理种植密度为 ≦ 100 株/亩,其余果苗按元/亩计算。附表3

征收主要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

补 偿 标 准附表4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 称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蛏、蛤(滩涂) 亩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 蛎 亩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亩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亩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亩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青蛙养殖 亩 4375

一般鱼池 亩 3000备注:

1.其他特种养殖的按市场调查的综合价为准。2.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3.规模养猪场、鸡鸭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附表5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挡土墙 毛石浆砌 立方米 180挡土墙 毛石干砌 立方米 140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机 井 □ 1500 水 泵

石 砌 □ 1500田间井

砖 砌 □ 500~1500

水泥井壁 □ 600~1500庭院水井 石、砖等 □ 1500~2000

直径大于3 米的

单价减半沼气池

(含化粪池) 个 2000~3000砖石粪池 砖、石 平方米 80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菇 棚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水泥、砖、石构建 3000~5000

每增一具增加土 堆 2000~3000 坟 墓

座(含一具)

补偿费530 元

1500

钵装和无主墓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县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附表6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1 夯土围墙 18.6 元/m 2 18.6 元/m 2 毛石基础

条石或毛石基础,24墙取上限,2 砖围墙

18 墙取下限。3 石砌围墙 57 元/m 2 33 元/m 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础取下4 水泥埕

限。5 砖 埕 33 元/m 2 33 元/m 26 石 埕 46.5 元/m 2 27.8 元/m 27 露天洗衣台 500 元/个8 露天厕所 200 元/坑9 室外水池 300 元/个 室内不另补偿10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11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附件2

荔城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荔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 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 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 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 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 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 元/ ㎡ 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零星果苗

(元/株)

大苗15 中苗10

55 35

小苗5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香蕉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25 15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1.果树 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 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 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 平方米以内(含1 平方米)按大 苗补偿。

3.高度1 米以上(含1 米)为大苗,99-70 厘米为中 苗,70 厘米(不含70 厘米)以下为小苗。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2800龙眼

3300荔枝

4200橄榄

5300

1700番石榴

2100

高35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500杂 果

3100

4600

合理株树230 株/亩

6500

2800

3500

高3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4400

5500

2200

2600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3300

4200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50-100 ㎝

1800

100-150 ㎝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150 ㎝ 、

3000

以上初产(密植)

1300

高4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000草 莓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辣 椒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单价

备 注

(元)蛏、蛤(滩涂) 亩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亩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亩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亩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亩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 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 元

青蛙养殖 亩 4375

一般鱼池 亩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机 井 □ 1500

石 砌 □ 1500

田间井

砖 砌 □ 1500

水泥井壁 □ 1500庭院水井 石、砖等 □ 2000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 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砖石粪池 砖、石 格 300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菇棚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水泥、砖、

石构建 2000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 元/m 2 18.6 元/m 2 毛石基础

条石或毛石基础,24 墙

2 砖围墙

取上限,18 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 元/m 2 33 元/m 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

4 水泥埕

础取下限。

5 砖埕 33 元/m 2 33 元/m 2

6 石埕 46.5 元/m 2 27.8 元/m 2

7 露天洗衣台 500 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 元/坑

单口600 元/个

9 家用柴煤灶

双口1200 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 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附件3

城厢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城厢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 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 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 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 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 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 元/ ㎡ 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零星果苗

(元/株)

大苗15 中苗10

55 35

小苗5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香蕉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25 15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 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 超过的按100%。

说 明

2.未产果的冠幅在1 平方米以内(含1 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 米以上(含1 米)为大苗,99-70 厘米为中苗,70 厘 米(不含70 厘米)以下为小苗。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2800龙眼

3300荔枝

4200橄榄

5300

1700番石榴

2100

高35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500杂 果

3100

4600

合理株树230 株/亩

6500

2800

3500

高3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4400

5500

2200

2600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3300

4200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50-100 ㎝

1800

100-150 ㎝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150 ㎝ 、

3000

以上初产(密植)

1300

高4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000草 莓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辣 椒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单价

备 注

(元)蛏、蛤(滩涂) 亩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亩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亩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亩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亩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 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 元

青蛙养殖 亩 4375

一般鱼池 亩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机 井 □ 1500

石 砌 □ 1500

田间井

砖 砌 □ 1500

水泥井壁 □ 1500庭院水井 石、砖等 □ 2000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 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砖石粪池 砖、石 格 300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菇棚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水泥、砖、

石构建 2000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 元/m 2 18.6 元/m 2 毛石基础

条石或毛石基础,24 墙

2 砖围墙

26.1 元/m 2

取上限,18 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 元/m 2 33 元/m 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

4 水泥埕

46.5 元/m 2

础取下限。

5 砖埕 33 元/m 2 33 元/m 2

6 石埕 46.5 元/m 2 27.8 元/m 2

7 露天洗衣台 500 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 元/坑

单口600 元/个

9 家用柴煤灶

双口1200 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 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附件4

涵江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涵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 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 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 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 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 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 元/ ㎡ 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零星果苗

(元/株)

大苗15 中苗10

55 35

小苗5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香蕉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25 15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 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 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 平方米以内(含1 平方米)按大 苗补偿。

3.高度1 米以上(含1 米)为大苗,99-70 厘米为中 苗,70 厘米(不含70 厘米)以下为小苗。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2800龙眼

3300荔枝

4200橄榄

5300

1700番石榴

2100

高35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500杂 果

3100

4600

合理株树230 株/亩

6500

2800

3500

高3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4400

5500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2200

2600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3300

4200

50-100 ㎝

1800

100-150 ㎝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150 ㎝ 、

3000

以上初产(密植)

1300

高4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000草 莓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辣 椒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单价

备 注

(元)蛏、蛤(滩涂) 亩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亩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亩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亩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亩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 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 元

青蛙养殖 亩 4375

一般鱼池 亩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机 井 □ 1500

石 砌 □ 1500

田间井

砖 砌 □ 1500

水泥井壁 □ 1500庭院水井 石、砖等 □ 2000

(石方) 350 直径大于3 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砖石粪池 砖、石 格 300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菇棚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水泥、砖、

石构建 2000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 元/m 2 18.6 元/m 2 毛石基础

条石或毛石基础,24 墙

2 砖围墙

26.1 元/m 2

取上限,18 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 元/m 2 33 元/m 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

4 水泥埕

46.5 元/m 2

础取下限。

5 砖埕 33 元/m 2 33 元/m 2

6 石埕 46.5 元/m 2 27.8 元/m 2

7 露天洗衣台 500 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 元/坑

单口600 元/个

9 家用柴煤灶

双口1200 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 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12 有线电视移动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附件5

秀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秀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 元/亩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 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 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 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 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 元/ ㎡ 补偿。

三、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附表:1.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1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零星果苗

(元/株)

大苗15 中苗10

55 35

小苗5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香蕉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25 15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1.果树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 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 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 平方米以内(含1 平方米)按大 苗补偿。

3.高度1 米以上(含1 米)为大苗,99-70 厘米为中 苗,70 厘米(不含70 厘米)以下为小苗。附表2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2800龙眼

3300荔枝

4200橄榄

5300

1700番石榴

2100

高35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500杂 果

3100

4600

合理株树230 株/亩

6500

2800

3500

高3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4400

5500

补偿费

备 注

(元/亩)

2200

2600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3300

4200

50-100 ㎝

1800

100-150 ㎝

高5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150 ㎝ 、

3000

以上初产(密植)

1300

高40 ㎝ 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000草 莓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辣 椒

附表3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单价

备 注

(元)蛏、蛤(滩涂) 亩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亩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亩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亩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亩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 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 元

青蛙养殖 亩 4375

一般鱼池 亩 1875

备 注 海域部分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附表4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挡土墙 条石浆砌 立方米 200

挡土墙 条石干砌 立方米 170

挡土墙 块石浆砌 立方米 180

挡土墙 块石干砌 立方米 140

涵 洞 石材浆砌 立方米 200

机 井 □ 1500

石 砌 □ 1500

田间井

砖 砌 □ 1500

水泥井壁 □ 1500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庭院水井 石、砖等 □ 2000

直径大于3 米的

单价减半

沼气池 立方米 200砖石粪池 砖、石 格 300

有种植材料 平方米 45

菇棚

无种植材料 平方米 30

水泥、砖、

2000

石构建

土堆 1500

钵装 1000

说 明 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附表5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 价

说 明

统 拆 自 拆

1 夯土围墙 18.6 元/m 2 18.6 元/m 2 毛石基础

条石或毛石基础,24 墙

2 砖围墙

26.1 元/m 2

取上限,18 墙取下限。

3 石砌围墙 57 元/m 2 33 元/m 2

沙石基础取上限,沙基

4 水泥埕

46.5 元/m 2

础取下限。

5 砖埕 33 元/m 2 33 元/m 2

6 石埕 46.5 元/m 2 27.8 元/m 2

7 露天洗衣台 500 元/个

8 露天厕所 200 元/坑

单口600 元/个

9 家用柴煤灶

双口1200 元/个

10 厨房水池 300 元/个

11 电话移机费 按实结算 回迁户按两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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