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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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瑞丽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的公告

根据《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 号)的规定,现将《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公布。

德宏州瑞丽市烟草专卖局

2024 年11 月13 日附件:

1.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3.关于《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编制说明;

附件1:

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瑞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

瑞丽农场、畹町农场下辖各社区及各社区所辖各组队所处地理位置分散套嵌在瑞丽市辖区勐卯街道办及各乡镇内,不单独划定最小单元网格,以瑞丽农场、畹町农场下辖各社区单独进行零售点数量规划,其规划数独立于上款最小单元网格。

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以及瑞丽农场、畹町农场下辖各社区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瑞丽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符合下列特定情形的特殊区域,按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 个零售点;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 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开放式旅游景区内部的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1 个零售点;

(五)工业、产业园区内部的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1 个零售点,每增加600 名员工,可增设1 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 米,但最多不超过2 个;同时该工业、产业园区外部沿街店面已设置零售点的,该工业、产业园区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

(六)经营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类市场、专业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内部的固定经营场所(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可设置1 个零售点,每增加正常经营的固定商铺、柜台300 户(个),可增设1 个零售点,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 米;但该区域外部沿街店面已设置零售点的,该区域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单体经营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可单独设置1 个零售点,不受本条第(五)项、第(六)项关于沿街店面的限制,但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 米。

第九条 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总规划数不超过瑞丽市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2%。总规划数详见《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第十条 新设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划第十条中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限制;

(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不设距离限制;

(三)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过程中的测量参考标准;

(四)雪茄烟专营零售店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区域,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雪茄保湿袋等用于雪茄储存管养的等设施设备);

(五)雪茄烟专营零售店不得排他性经营雪茄烟产品;

(六)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本规划相应的其他规定。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放宽标准不适用本项情形。

第十一条 瑞丽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瑞丽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不经常开放的通道等所有进出通道口,城区中小学、幼儿园100 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幼儿园50 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瑞丽市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件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瑞丽市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德宏州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第十四条 不满足第十三条情形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放宽的,不放宽办证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虚假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十六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

在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瑞丽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本规划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德宏州瑞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于2024 年12 月14 日起施行。2023 年04 月02 日起实施的《德宏州瑞丽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瑞烟专〔202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4.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2:

《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将实施新的《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广大社会公众更好理解规定内容,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一是 原有合理化布局规定与现在市场情况不适应; 二是维护良好卷烟市场秩序,履行控烟义务; 三是 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形势所需。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 年修订版)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 号)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贯彻落实,科学配置市场资源,实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卷烟零售户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四、主要内容

本《规划》共三章二十四条,主体内容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示范文本)》(云烟专[2024]55 号)为蓝本,增加雪茄烟专营店的布局规定,内容描述上更加科学精准,操作层面上更加契合实际,采取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

五、核心举措

结合瑞丽市辖区实际情况,一是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二是对特定情形的特殊区域制定了布局标准;三是对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制定了布局标准;四是对不予发证的情形进行了综合、充分的考量;五是对特殊群体、现有持证零售户设定了放宽条件的情形和标准。

六、与上一版合理布局规定的主要差异

一是布局更加合理,即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避免持证户恶性竞争,努力保持烟草零售主体数量总体基本稳定,准入与退出基本平衡,避免过快无序增长;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测距方式和测距标准;三是新设了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特殊群体的放宽情形和标准,体现社会责任;五是新设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特殊情形下,现有持证户的放宽情形和标准,切实维护现有持证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五是配套制定了《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及《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切实缓解群众办证急、难、愁、盼的问题。

七、专业术语诠释

详见《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三章:附则。

附件3:

关于《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规划》的编制说明

《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说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制定《规划》。

二、主要措施说明

《规划》共三章二十四条,主体内容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示范文本)》(云烟专[2024]55 号)为蓝本,增加雪茄烟专营店的布局规定,内容描述上更加科学精准,操作层面上更加契合实际,采取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为有效落实“放管结合、放之有度、管之有力”要求,推动全市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实施科学管控,努力保持烟草零售主体数量总体基本稳定,准入与退出基本平衡,避免过快无序增长。

三、制定程序说明

1.2024 年7 月,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了《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示范文本)》,瑞丽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后,结合瑞丽市实际,于2024 年9 月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划(报审稿)》;

2.《规划(报审稿)》经报德宏州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法规科及法律顾问进行评审后,瑞丽市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10 月初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形成了《规划(草案)》;

3.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广泛听取意见,瑞丽市烟草专卖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于2024 年10 月23 日以召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4.听证会会后,瑞丽市烟草专卖局及时开展专家评议并形成《<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经报瑞丽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后,于2024 年10 月28 日向社会发了《<规划(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4.2024 年11 月13 日,瑞丽市烟草专卖局在瑞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经听证会后修订完善的《云南省瑞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并将于2024 年12月14 日起正式施行。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规划》的发布日期是2024 年11 月13 日,施行日期是2024 年12 月14 日,施行期限自2024 年12 月14 日至2029年1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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