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FSBG2025023 号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文件佛轨道通〔2025〕23 号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轨道交通局,市地铁集团,各有关单位、企业: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5 年3 月27 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履约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 号)、《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佛府〔2020〕16 号)、《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2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使用财政资金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为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参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第三条 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履约评价为行业领域履约评价,是承包商在我市轨道交通行业领域所有工程项目的合同期内综合履约情况。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所有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企业的履约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统筹负责标后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标后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管理制度、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约评价的具体实施,包括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评价结果等,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前,应当告知承包商合同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标后履约评价情况应当经集体决策后方可确定,履约评价过程资料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作为本单位档案资料留存并报项目所属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协调、正向激励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配合与协调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施工)履约评价细则》《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监理)履约评价细则》(详见附件 2 、 3 ),量化具体其他标后的履约评价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承包商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当严格执行《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资金监管共管的规定。承包商未落实资金监管共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处理,市、区两级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以及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标后履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合同履约评价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履约评价以承包商为单位开展,根据承包商在我市全部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确定承包商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合同履约评价从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之日止。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每季度报送一次评价结果给项目所属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包商只有单份合同的,按单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确定承包商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同一承包商存在多份合同的,按多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该承包商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承包商为联合体的对所有成员单位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共享。
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建设单位应当在履约评价次月5 日前向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表和报告书,并抄送履约评价对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评价表在市轨道交通诚信评价管理平台公示5 个工作日,若相关单位对结果无异议,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将相关履约评价结果换算为诚信评价扣分值。
合同履约评价等级及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等级均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除发生下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情形外,一般情况下履约评价得分85 分以上(含85 分)为“优秀”、75-85 分(不含85分)为“良好”、60-75 分(不含75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不含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公开发布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在其有效期内,可作为单份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行业领域履约评价范围。公开发布的履约评价结果仅有评价等级无评价分值的,可参照本办法对应合同履约评价等级中间分值(其中不合格情形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值)作为该承包商的单份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纳入行业领域履约评价范围。未在我市承接过施工项目或者没有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的承包商,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 分,等级为“合格”。第十五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周期内的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2 个月以上的。
(三)在市级、区级轨道交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有3 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被各级轨道交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重大变更未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并已擅自实施的。
(六)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程履约评价应当为“不合格”: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社会公共事件的,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二)经生效的司法裁判证明承包商人员存在行贿、受贿犯罪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五)施工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导致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者舆情事件的。
(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联合体成员中标后不履行联合体协议的分工约定,被发现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工程服务类参建单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造成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十)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的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工程标后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按照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每年3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评价初评,将初评结果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公示5 个工作日并告知承包商。年度履约评价分数取四个季度履约评价算术平均值,履约评价分值最多保留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承包商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履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通过云平台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过云平台将复核结果告知承包商。
承包商对建设单位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核结果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向项目所属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项目所属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云平台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承包商合同履约被评价为0 分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每份合同履约评价初评结果上传云平台经公示无异议或完成异议复核、投诉处理的,由云平台于5 月底前公布合同履约评价结果,无需企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每年5 月底前统一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产生新的履约评价结果之前有效。评价年度无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 分,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时可通过云平台查阅承包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对履约评价“优秀”的承包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以下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投标人近2 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本招标项目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原因导致评价报告有重大偏差而引发承包商投诉的,由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承包商的投诉有效期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向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标后履约评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报送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 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佛轨道通〔2023〕9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履约评价报告书
2.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施工)履约评价细则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监理)履约评价细则附件1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履约评价报告书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名称 (评价单位) 评价期限
至 年 月 日承包商名称 承包商资质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企业地址
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
工程地点 工程合同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工期
四、履约评价所有合同分别得分
评价期内所有合同名称 得 分
合计
最后综合得分
备注:
建设单位对该承包商履约表现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公章)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附件2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施工)履约评价细则
建设单位名称 (评价单位) 评价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代建单位名称 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 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承包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资质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企业地址
承包单位名称
(联合体) 承包单位资质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企业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名称 得分/等级
承包范围 工程合同价
(万元)项目类型 新建 改扩建 项目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工期
分值 评 价 标 准 扣分 得
分一 人员配备 15
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
台为准计算到岗率:
1.1 项目负责人到岗率≥80%,不扣分;
1.2 75%≤项目负责人到岗率<80%,扣2 分;
1.3 60%≤项目负责人到岗率<75%,扣4 分;
1.4 项目负责人到岗率<60% ,扣6 分。
(备注:1.以年度到岗率或月度到岗率最低值
为准计算;2.在市级、区级轨道交通行政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
半年内有3 次以上不在岗的,其评价周期内的
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以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应当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办理登记的项目所有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2.1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70%,不扣分;
2.2 65%≤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70%,扣2 分;
2.3 60%≤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65%,扣3 分;
2.4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60%,扣4 分。(备注:1.
按合同要求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登记的人员到岗率按
0%计算;2.以年度到岗率或月度到岗率最低值为准计
算)
3.1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单
方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5 分/次;
3.2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
3 人员更换 5
单方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3 分/人/次;
3.3 经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决策认为
不称职或发函要求需更换人员,拒不更换的,扣2 分
/人/次。
二 投资管理 15
4.1 未按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商定监管银行、签署工
程款监管协议及共管事项的,扣3 分;
4 工程款专款专用 5
4.2 未遵守资金监管或共管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或者
虚构工程款支出,或者挪用工程款,或者在项目通过
竣工验收前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扣5 分。
5.1 未按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及相关文件要求
5 工人工资支付 4
支付工人工资的,扣4 分。
按项目年度(季度)下达资金计划:
6.1 完成年度(季度)资金计划≥90%,不扣分;
6.2 80%≤完成年度(季度)资金计划<90%,扣1 分;
6.3 70%≤完成年度(季度)资金计划<80%,扣2 分;
6.4 完成年度(季度)资金计划<70%,扣3 分。
(备注:若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不扣分。)
未按招投标文件、合同、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佛
山市关于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
续的,变更台账不完整的,扣1 分/项。
三 质量管理 20
8.1 材料、设备进场复检、报验手续不及时,台账不
完整、不清晰的,扣2 分/次;
8.2 未按合同约定参考品牌采购材料、设备且未办理
8 材料、设备质量 10
品牌更换审批手续并已使用的,扣3 分/次;
8.3 材料、设备进场复检不合格并已使用的,扣5 分/
次。
9.1 收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发
的暂停施工通知或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按要求在限期
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1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
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5 分/次;
9.2 收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发
的整改通知书,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
扣0.5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
扣3 分/次;
9.3 收到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书,
9 施工质量 10
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0.5 分/次;
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2 分/次;
9.4 收到监理通知单,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
复的,不扣分;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及回复,
并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确认的,扣1 分/次;
同类问题连续出现3 次的,视为未按时整改,扣1 分
/次;
9.5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且未达到较大质量事故
的,一次扣10 分。
四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0
10.1 收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
发的暂停施工通知或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按要求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1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5 分/次;
10.2 收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
10 安全施工 15
发的整改通知书,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
的,扣0.5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
复的,扣3 分/次;
10.3 收到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书,
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0.5 分/次;
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2 分/次;
10.4 收到监理通知单,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
复的,不扣分;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及回复,
并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确认的,扣1 分/次;
10.5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且未达到较大安全生
产事故的,一次扣10 分。
11.1 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及地方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或专家论证)方案的,
扣5 分/项;
11.2 有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11 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0
定》及地方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或专家论证)方案,
收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发的
未按方案实施的通知的,扣2 分/;收到建设单位下
发的未按方案实施的通知的,扣1 分/次。
12.1 收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
发的暂停施工通知或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按要求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1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每次扣2 分;
12.2 收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下
发的整改通知书,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
的,扣0.5 分/次;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
复的,扣1 分/次;
定要求)
12.3 现场因扬尘设备投入不足、不开启,裸土未及时
覆盖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并收到监理通知单,按要求
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不扣分;未按要求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并回复的,扣2 分/次。
五 进度控制 10
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关键路线进行检查: 13.1 关键线路工期滞后≥T+30 天,扣10 分; 13.2 T+20 天≤关键线路工期滞后
13 工期控制 10
六 配合与协调 10
在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不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
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牵
头有关单位集体核实的,扣1 分/次。
15.1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包审查程序或未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违约进行分包的,扣2 分/项。
15 工程分包程序 4
15.2 使用未进行诚信信息采集的企业作为分
包单位的,扣2 分/次。
16.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
督管理的,扣1 分/次。
16.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
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
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的,扣1 分/次。
16.3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
16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 3
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扣1 分/次。
16.4 分包单位拒不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
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扣3
分/次。
七 正向激励 10
17.1 获得表彰(市级加3 分,省级加5 分,国家级加
10 分);
17 示范争优 10
17.2 获得表扬通报(市级加1 分,省级加2 分,国家
级加3 分)。
合 计 110
备注
建设单位对该 承包商 (施工)履约表现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公章)(代建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公章)附件3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后(监理)履约评价细则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
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联合体) 使用单位
评价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得分/等级
得 分一 人员配备 15
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
台为准计算到岗率:
1.1 项目总监到岗率≥60%,不扣分;
1.2 55%≤项目总监到岗率<60%,扣2 分;
1.3 50%≤项目总监到岗率<55%,扣4 分;
1.4 项目总监到岗率<50%,扣6 分。
(备注:1.以年度到岗率或月度到岗率最低值为准计
算;2.在市级、区级轨道交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的检查中,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有3 次以上不
在岗的,其评价周期内的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
及以上等级。)
以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应当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办理登记的项目所有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2.1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70%,不扣分;
2.2 65%≤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70%,扣2 分;
2.3 60%≤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65%,扣3 分;
2.4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60%,扣4 分。
(备注:1.按合同要求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登记的人员
到岗率按0%计算;2.以年度到岗率或月度到岗率最低
值为准计算)
3.1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项目总监或单方
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5 分/次;
3.2 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
3 人员更换 5
单方面作出实质性更换行为的,扣3 分/人/次;
3.3 经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决策认为
不称职或发函要求需更换人员,拒不更换的,扣2 分
/人/次。
二 质量控制 25
4.1 监理规划未于项目开工前编制、审批完成的,扣
2 分。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4.2 监理实施细则未于各专业实施前编制、审批完成
旁站方案)编制
的,扣2 分。
4.3 监理旁站方案未于各专业实施前编制、审批完成
的,扣1 分。
5.1 未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或工序开始前进行施
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的,
扣2 分/项。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
5.2 未按规定时间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
案、技术交底)审批
方案的,扣2 分/项。
5.3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等)
中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工期安排、特殊工艺作业,
监理未及时发整改通知的,扣1 分/项。
6.1 对原材料、设备、构配件未经报批或检验不合格
用于工程,未能及时发现及处理并留有记录的,扣2
原材料、设备、构配件
分/次。
质量控制
6.2 工程使用的材料与批准的材料不符,但未能及时
发现、处理并留有记录的,扣2 分/次。
7.1 未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隐蔽工程、检验批进行划分并组织验收,存在前一道
工序未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扣2 分/次。
7.2 旁站工作不规范、旁站记录不完整,签认不及时
工程质量控制与质量验
完备的,扣1 分/项。
收
7.3 未对质量整改通知、暂停指令进行复查签认的,
扣3 分/次。
7.4 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未及时
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3 分/次。
三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5
8.1 未审批施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防风防汛应急预
案,进行预演练且形成演练报告的,扣2 分/项。
8.2 未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
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及人证相符情况的,扣2 分。
8.3 未按规定对大中型机械、脚手架、基坑支护、沉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环
井等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的,扣2 分。
境保护控制
8.4 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的,未及时
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3 分/次。
8.5 发生事故处理不符合安全监理程序的,扣2 分/
次。
8.6 现场文明施工措施、防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或
造成环境污染,监理单位没有跟踪、监督或督促整改
的,扣2 分/项。
四 投资控制 10
9.1 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计量、签证或进度款申请
工作的,扣2 分/项。
9 工程投资控制 10
9.2 未按合同要求审批变更、变更记录及台账不清晰
的,扣2 分/次。
五 进度控制 10
10.1 未按合同要求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扣2 分/
项。
10.2 关键节点进度滞后或节点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
单位没有发出整改通知单、组织专题会等督促整改
的,扣1 分/项。
10.3 项目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停工,监理未履行监
管职责的,扣3 分/次。
11.1 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发生时,监理未能及时地提
延期和索赔管理工作程
供工程情况记录的,扣2 分。
序
11.2 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初审或审批依据错误的,扣
2 分。
六 配合与协调 15
在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不配合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
部门的工作,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牵头有关单
位集体核实的,扣2 分/次。
13.1 能够认真及时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
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
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的,不扣分;
13.2 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
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
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的,扣3 分;
13.3 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
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
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的,扣7 分。
合 计 100
备注
建设单位对该承包商(监理)履约表现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公章)(代建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公章)抄送:市司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