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办规 〔 2025 〕 11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地方匹配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委 、 办 、 局 , 各有关单位 :
市科委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 «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地方匹配管理办法 » 已经市政府同意 , 现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按照执行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沪府办规 〔 2023 〕 17 号 ) 同时废止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地方匹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 鼓励本市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 规范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地方匹配资金管理 , 保障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 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 匹配资金来源 )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地方匹配资金 ( 以下简称 “ 匹配资金 ”), 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本市单位 ( 以下简称 “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
第三条 ( 匹配资金范围 )
本办法所适用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 包括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 、 重点项目等 .
第四条 ( 匹配资金管理机制 )
健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地方匹配资金审核工作推进机制 , 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协同推进 . 日常受理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
本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责任部门 ( 以下简称 “ 市责任部门 ”),是指根据国家申报指南或相关文件要求 , 为本市申请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单位出具推荐函的单位 , 包括市科委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市交通委 、市农业农村委 、 市水务局 ( 市海洋局 )、 市文化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中医药管理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疾控局等 .
由本市单位自主申报或通过外省市单位推荐申报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 , 可由市科委作为市责任部门 .
第五条 ( 匹配资金管理职责 )
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年度预算 、 匹配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管理 .
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审核 、 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
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匹配资金进行申请管理和日常实施管理 .
第六条 ( 匹配资金支持方式 )
结合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特点 , 采取前补助 、 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 匹配资金实行一次核准 、 分期拨款 .
第七条 ( 匹配原则 )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本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 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匹配 :
( 一 ) 国家申报指南 、 相关文件等未明确地方政府匹配要求或比例的 , 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 按照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 ( 扣除转拨给非本市单位的部分 ) 的 20% 予以匹配 ; 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 、 重点项目等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 按照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 ( 扣除转拨给非本市单位的部分 ) 的 10% 予以匹配 .
( 二 )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现有支持比例的项目 , 或国家申报指南 、 相关文件等有明确地方政府匹配要求和比例的项目 , 按照“ 一事一议 ” 方式 , 由市责任部门提出资金匹配方案建议 , 经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匹配 .
第八条 ( 匹配资金承诺 )
对按照国家申报指南 、 相关文件等要求 , 需由地方出具匹配资金承诺函的 , 由市责任部门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资金匹配方案进行审核 , 拟定匹配资金承诺函 , 报市科委备案后 , 向国家相关部门 ( 机构 ) 出具匹配资金承诺函 .
第九条 ( 匹配资金备案 )
市责任部门应在国家相关部门 ( 机构 ) 正式立项批复后 , 将项目立项情况报市科委备案 . 匹配资金纳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
第十条 ( 匹配资金年度预算 )
市科委根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实际获得的国家经费拨款情况 , 编制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审核后 , 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
第十一条 ( 匹配资金申请 )
匹配资金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 .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匹配资金的申请 .
( 一 )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项目 ,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后 , 根据国家经费拨款进度 ,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国家相关部门 ( 机构 ) 出具的立项批复 、 合同书 、 任务书 ( 含经费预算表和支出预算明细 )、 拨款通知 、 银行到款凭证 、 项目执行进展 、 重要成果等材料 .
( 二 ) 经市政府审定的 “ 一事一议 ” 项目 , 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市责任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市责任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委提交相关材料 .
第十二条 ( 匹配资金核拨 )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 确定拟匹配金额 . 对 “ 一事一议 ” 项目 , 由市责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预审和市责任部门审核结果核定匹配资金预算总额 .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 , 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
第十三条 ( 匹配资金使用 )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匹配资金的安排使用 , 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预算管理 、 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 实行独立核算 、 专款专用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在本市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支出 ,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负责审核匹配资金预算 , 确保匹配资金开支范围 、 标准与任务合同书一致 ,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
第十四条 ( 匹配资金成果管理 )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科技成果的汇交 、 管理与应用转化工作 , 并定期向市责任部门报告知识产权取得情况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 市责任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科技成果的跟踪管理 , 于项目验收 3 年内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问效 .
第十五条 ( 匹配资金监管 )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发生项目变更 、 终止 、 撤销等情况时 ,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办理 , 并及时向市责任部门报告 . 市责任部门负责匹配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 . 市科委对项目实施和匹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匹配资金申请 、 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 , 一经查实 , 将终止经费拨付 , 并由市责任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 ; 情节严重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30 年 10 月 31 日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