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文件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局
农业农村局
兵商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储备肉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储备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各师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师市储备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政府肉类储备机制。
兵团商务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财政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2 年11 月29 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兵团本级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保障供给,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兵团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水平而储备的肉类产品。
第三条 兵团储备的肉类产品主要为冻猪肉,实行常年储备、适时轮换制度。牛羊肉消费占比较高的兵团城市可视当地具体情况减少猪肉储备规模,合理设置牛羊肉储备规模。
第四条 从事兵团储备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兵团商务局负责兵团本级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请;兵团财政局负责兵团本级储备肉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监测预警,根据人口数量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或调整储备肉规模;兵团商务局具体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储备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兵团商务局委托的公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七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有关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师市应当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承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师市储备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兵团商务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企业名单和建立动态监管制度。
第十条 储备肉承储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新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屠宰或肉类加工企业、经营企业,且为农业产业化省级或国家级企业。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承储单位与冷库应在同一师市内(地州市内),储存冷冻猪肉、冷冻牛肉、冷冻羊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1000 吨以上,冻羊肉、冻牛肉储存冷库应当具有相关部门确认的清真资质。
(三)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具有较强的肉类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冻肉承储单位购买冻肉的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二条 兵团商务局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按程序择优选择兵团储备肉承储单位,并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兵团商务局按照年度兵团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计划向承储单位下达入储计划后,承储单位应当按时落实入储计划,并由兵团商务局委托的公检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质量符合要求后方能入库,同时将入储情况报兵团商务局。未经兵团商务局同意,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入储计划。
第十四条 储备肉入库结算价格(含运杂费用、入库费用)由兵团商务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核定,承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储备肉的存储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有分立、合并、吊销、注销、解散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兵团商务局。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单位发现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兵团商务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轮换管理是指在承储合同期内的储备肉,虽未被要求出库或动用,但根据储备肉的质量水平变化,需要做新旧交替轮换的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冻猪肉每轮储存4 个月左右轮换,冻牛肉、冻羊肉每轮储存8 个月左右轮换。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入储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遵照轮换要求进行相应操作,轮出的冻肉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销售,销售收入归承储单位所有。轮换损耗及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 出库和投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兵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提出兵团储备肉投放计划,报经兵团批准后,由兵团商务局组织落实投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兵团辖区肉类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放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和投放地同期同种冻肉市场批发均价,由兵团商务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兵团储备肉投放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兵团储备肉投放计划。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的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检单位在收到兵团商务局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冻肉入库时完成公证检验。公检单位还要配合兵团商务局做好储备肉日常管理中的质量抽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检单位应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储备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兵团商务局。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 个工作日内向兵团商务局反映,兵团商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补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冻肉补贴包括贷款利息、冷藏保管费、库存损耗、公检费用、投放价差和运杂费用。
(一)贷款利息按入储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储备时间计算;
(二)冷藏保管费按天计算,计算标准每天每吨2.3 元;
(三)商品损耗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入库计划的4‰计算;公检费用据实予以核定。
(四)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单位投放储备肉,造成销售价格低于储备肉入库价格的,价差和运杂费用由兵团财政予以补助,销售价格高于储备肉入库价格的,净收益上缴兵团财政。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兵团商务局应当建立兵团储备肉监测制度,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 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备肉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商品帐,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兵团商务局报送有关信息,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兵团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兵团商务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其承接兵团储备肉公检资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