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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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落实,经莎车县人民检察院、莎车县人民法院、莎车县公安局、莎车县妇联、莎车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莎车县教育局、莎车县民政局、莎车县团委、莎车县社科联研究会商,决定联合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一条 【宗旨目的】为贯彻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题责任,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内涵概念】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条 【适用范围】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二)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

(四)不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的;

(五)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正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七)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第四条 【社会调查】办案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发现存在本意见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状况、涉案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估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

第五条 【制发决定书】办案机关经过社会调查,决定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制作相应的文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如委托第三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作出决定书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接,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

第七条 【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监护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同时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督促监护人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亲子关系;

(三)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四)教导监护人学习有效的沟通方式;

(五)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

(六)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的家庭关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七)对离婚的诉讼当事人,明确告知分居或离异后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其履职意识,提升其履责能力。

第八条 【工作机构】在莎车县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在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现有的基础上,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妇联、莎车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教育局等部门引进多方社会力量,探索建立本县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联合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相关部门家庭教育干预中的职责分工,落实指导机构、经费保障、课程设计、阶段评估等主体。细化法律宣传、教育方案、发现线索、跟踪回访、考察评价等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由县检察院牵头,县政府统筹、指导、督促,将指导站纳入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计划。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常设机构在县检察院,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转。各成员单位采用常驻与按需入驻相结合的模式使用家庭教育指导站。成员单位共享信息,交流经验,组成专家团。

第九条 【教育形式】家庭教育指导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充分依托莎车县人民检察院“青苗工作室”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保护实践基地的集中、系统、专业特点,发挥未成年人司法关爱、法治教育、法律援助、心理健康教育、多媒体宣教、社会帮教等八大功能,为我县家庭教育指导和普法教育、司法维权等提供强有力的阵地支撑。

家庭教育指导采用课堂教学、实境教育、网络指导等方法手段,采取一个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过程中,可以吸纳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实现双向教育,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效果。

加大对家庭教育宣传力度。对于监护人缺失严重的偏远农村地区,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切实把工作站的各项措施做细做实。

第十条 【督促落实】办案机关可以自行,也可以联合妇联、莎车县下一代服务中心、教育局,或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并定期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专业机构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家庭教育指导进展情况,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指导意见的情况、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及能力、亲子关系改进情况等进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和指导措施。

第十一条 【跟踪回访】办案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结合有关社会组织、机构报告,对家庭指导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法律后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办案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等处理。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情况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的效果,可以作为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

第十三条 【隐私保护】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的个人信息、名誉、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受委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依法不得公开或传播能够识别未成年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社会组织活动的培训、教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教育部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共产主义青年团、民政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立足自身职能,为需要帮助的青少年提供救济,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五条 【联动协作】

办案机关应当加强与妇联、教育、民政、村(社区)委员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信息共享、联合联动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教育局要督促指导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十六条 【保障机制】本意见中办案机关委托的有关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所需费用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取。办案机关可结合本年度需求情况,将所需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办案机关、妇联、莎车县下一代服务中心、教育局等部门应联合会商协调,积极向本级财政争取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教育团队】加强资源整合,共享优质的培训资源,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团队成长。

组建一支家庭教育专家团队。由县妇联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助组建专家智库,建立多来源、多学科的专家团队。在家长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建设、家庭教育指导队伍的培训等方面,为全县家庭教育工作提供专业化指导。

选聘一支家庭教育专兼职队伍。在全县选拔和组建一支家庭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和各学校提供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选聘一支家长志愿者服务队伍。招募、选拔、聘用一批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志愿者并组建“莎车县家庭教育指导志愿服务队”。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优秀家长”培训,扩充家庭教育指导队伍,鼓励、支持家长志愿者面向广大家长定期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

莎车县公安局 莎车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莎车县妇女联合会 莎车县教育局

莎车县社科联 莎车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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